記者田德財/報導
一名在花蓮服現役的女士官,因髖關節、腰部受傷,經軍中同袍介紹,到花蓮縣某推拿店接受洪姓推拿師以民俗療法推拿矯正,結果遭推拿猥褻,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將洪某判刑一年六月,上訴後花蓮高分院判決駁回。再上訴,日前被最高法院駁回,有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洪某係設於花蓮縣某鄉「○○麵館」附設「○手法指壓推拿」負責人,從事民俗療法之推拿復健等業務。某女為職業軍人,因髖關節、腰部受傷,經軍中同袍介紹,於民國一○二年二月四日往前回溯約半年前,與友人共同前去該推拿店接受洪某以民俗療法推拿矯正。後來指控拿師涉及猥褻。
上訴提出五大理由
女士官指控洪姓按摩師涉及猥褻案,洪某上訴提出五大理由,但未被最高法院採信而駁回,上訴理由及駁回理由如下:
洪某指出,依該女就醫習慣、其所說推拿地點處所環境、往返路線、推拿室內擺設均有瑕疵;所指受強暴壓制經過,不僅前後不一,除無傷單可佐證,亦不符其職業性質;且與證人證詞及該女出院病歷摘要相悖;又證人所指係聽聞自該女;均不足為該女證詞之補強證據。
該女於民國一○二年二月四日無休假紀錄,依部隊士官長連某自行繕打之事件紀錄,顯示該女二月四日請假係至國軍總醫院復健,與該女所證經年在國軍醫院治療情形契合,原判決未據此認定事實,有調查未盡能事及判斷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違法。
洪某說,該女係經女同事介紹推拿,倘他有不法行為,其同事自無可能推薦,此可詢問介紹該女前來之女同事 。原審未為調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洪某說,所指至推拿處所之時間,當時家人、親戚均在店內, 其不可能冒被發現風險對該女強制猥褻。原審拒絕調查其聲請至現場履勘之證據方法,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傷害發生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時間、表徵及持續時間不一,應由不同專業精神科醫師及心理諮商師協助。證人某為該女診治之身心科醫師僅以該女所指訴之本事件, 作為判斷基礎,未考量甲女原已存在各項因素,有被誤導之嫌,其證詞尚不足認定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各項表徵及成立之原因。原審未請專家證人或醫師另為說明或再次鑑定,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最後法院駁回的理由指出,洪某之推拿處所有無第三人,曾否利用推拿機會對第三人為猥褻行為,均與有無對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無必然關聯。本案即欠缺調查該女之介紹人及履勘現場之必要性,原審未依聲請為無益之調查,自無違法可言。
洪某於原審並未聲請應由專家或醫師再次說明該女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鑑定,原審未予調查,難謂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