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一名古姓男子,六年前開車經過蘇花公路,被一塊落石擊穿車頂砸傷頭部,造成左半身麻痺癱瘓、無法自理生活,古母四處奔走為子陳情,還曾攔路向總統馬英九告御狀無效,提出國賠之訴;一審、二審均敗訴,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花蓮高分院更一審,花蓮高分院今年七月宣判大逆轉,改判公路總局第四工程處應賠一二七四萬餘元。公路總局上訴後,最高法院日前宣判駁回,三審定讞。
歷經六年治療復健 無法工作與自理生活
判決書指出,古男(卅四歲)於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許,開小貨車途經蘇花公路指標一七五公里和清隧道口北端南下車道,遭一塊長寬各約廿五公分、廿公分,厚約五公分,重達七點五公斤的落石擊穿車頂,古男頭部被砸傷,當場失去意識,車子滑行數十公尺撞上護欄才停下。當時古母開另一輛車在後目睹,報警將兒子送醫,一度命危,歷經六年治療復健,目前左半身仍麻痺癱瘓,且有智能減退現象,無法工作與自理生活。
古男受傷前從事瓷器買賣,賺錢扶養母親和妹妹,受傷後家計陷入困境,古母心痛兒子此生已無機會和夢想,認為當時無風無雨,這塊落石傷人不是突發天災,而是疏失人禍,因為當地岩壁邊坡防落石的護網破損沒修補,防止土石鬆動的植被也不完整,加上事發前幾天有地震,第四區養工處以及管理該路段高處林地的林務局花蓮林管處都沒加強巡檢,至少應清理碎石或將鬆動的土石固定。
母奔走六年請求國賠
不過古母向第四區養工處及花蓮林管處請求國賠都被拒,五年前趁時任總統馬英九巡視蘇花公路時企圖攔路陳情,也被維安人員拖走,古母轉而以古男名義提告向第四區養工處及花蓮林管處索賠,一、二審均判古男敗訴。事故路段目前已蓋好明隧道通行。
經最高院發回更審,第四養工處抗辯定期巡檢,也在危險路段架設「注意落石」的警告標誌,並無疏失,砸傷古男的落石應該是來自邊坡上方約三百公尺的高處,屬於花蓮林管處管轄範圍,巡檢人員難以目視察覺,無法防範。花蓮林管處抗辯事故現場上方高處林地土石穩定,若真有落石從三百公尺高處墜落,在山坡上彈跳應會拋飛進路旁海中,但古男遭落石撞擊處,距離岩壁不到三公尺,顯然落石是在低處斷裂,垂直墜落,只要離地高度約八十七公尺就可造成這樣的傷害。
更一審查明發生事故的精確地點,較古母原先所稱之處往北約五十公尺,該路段岩壁沒任何防護網或人工植被,是一大片自然裸露岩壁,第四區養工處早已知該路段岩壁風化嚴重、落石頻繁,並計畫興建明隧道保護人車,卻在施工前沒預作任何防護措施,更不能以預算不足為由,推卸管理機關應為「及時且必要」具體措施的責任。
更一審明示公路路權及上下邊坡
屬公路總局管理範圍
更一審並指行政院二○一○年頒訂的《坡地崩塌防災權責分工表》,明示公路路權及上下邊坡,都屬於公路總局管理範圍,且本案落石屬於突發性,並非林地遭濫墾濫伐以致水土流失造成,跟林管處職責無關,據此改判第四區養工處應國賠古男一二七四4萬餘元,最高院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