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霖/整理 內文/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為了推動職場平權,消除性別及就業歧視,花蓮縣政府今年度以「求職徵本事,就業無歧視」為主題,邀請民眾一同重視「就業歧視」議題,創造更多友善職場環境。
近年來「性別歧視」中的「懷孕歧視」更加受到重視,懷孕歧視一直以來都是工作職場上重要的問題,隨著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布,我國開始正式有法律可以規範職場懷孕歧視的規定。
事實上,職場女性在懷孕前,有可能會碰到懷孕歧視,以阿美(化名)應徵某公司的會計為例,阿美前去面試時,雇主詢問是否有懷孕生子的打算,並且明示或暗示公司將不錄用孕婦,更直接告訴阿美,「如果真的想要這份工作,得同意如果未來懷孕,可能要接受自動留職停薪或自願離職。」
另外一位初為人母的小諠(化名),原本在銷售部門擔任儲備幹部,當人資主管知道她懷孕時,開始出現言語上刁難,甚至當面說出「怕沒工作還懷孕」、「公司不希望有懷孕的人來營運門市」,最後更以工作效率不佳為由,要求將小諠降級為門市人員並減薪。
最後一位小婷(化名),原本在工廠擔任作業員,自從懷孕後,就容易心律不整、疲倦,由於身體不佳,醫生建議兩周產檢一次,為了產檢她只好請假,但懷孕到六個月時,老闆突然收走她的上班打卡紀錄,將兩個月份的薪資一起結算給小婷,並叫她回家待產,小婷表示預產期離現在還久,仍可繼續工作,但老闆直接表明,之後別再來公司,回家待產,生完孩子後就在家顧小孩,不要再回來上班了。
花蓮縣政府表示,由於女性懷孕常有身體不適的情況,以往雇主常在勞動契約中,規定女性員工懷孕時,就必須自動辭職,或辦理留職停薪,對女性員工極為不利,所幸性別平工作平等法施行以後,該法條第十一條就明文規定禁止懷孕歧視。
所謂「懷孕歧視」就是指雇主因女性員工懷孕,而給予不利的差別待遇,例如加重其工作、非法解雇。懷孕歧視是對女性的歧視,也屬於性別歧視的一種。
另外按照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應該就資遣、差別待遇的非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需有充分合理的資遣或解僱理由,還須考量性別保護、善盡解僱最後手段性等原則,否則依同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可處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作能力不見得受懷孕影響
懷孕歧視最常見的情形,是雇主以懷孕婦女工作能力無法勝任為由,終止工作契約。花蓮縣政府強調,實際上在調查中發現,孕婦的工作表現並不見得會受懷孕影響,反而更珍惜現有工作機會。
花蓮縣政府提醒,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精神,公司有義務提供孕婦友善的工作環境,也可盡量調整工作內容並加以協助,如此不但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使勞資關係更和諧。
若有就業歧視之相關問題,請諮詢花蓮縣政府勞資科:03-8225377或8227171轉390、391,花蓮縣政府關心每個人的就業權益。(一○五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花蓮縣政府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