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怡伶/報導
吉安鄉光華村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黃忠偵與村長葉光南昨天帶領,超過百位鄉親,前往吉安鄉公所陳情抗議表達訴求;吉安鄉公所由主任秘書高文彬代表接受陳情書,另鄉公所也對外發表聲明。
現有吉安鄉垃圾轉運站,立即加蓋廠房包覆改善,及已停止使用垃圾掩埋場,依約定綠美化為公園問題。鄉公所表示,光華村掩埋場自九十四年三月開始啟用,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規封場,並無繼續掩埋垃圾,且自一○三年,均採北運宜蘭利澤焚化廠處理,即維持現狀,做為轉運使用。
吉安鄉公所說,欲執行復育綠化措施,實務上需等土層穩定,無沼氣殘存溢出,方適合施作美化工程,也才能保障使用遊憩設施的民眾安全及衛生。
另為提升清潔隊工作環境改善,吉安鄉公所積極爭取東發基金,設置完整統一的平台,以利提升工作效率,建置有效管理教育場合。鄉公所提到,預計在四點五公頃的生態環保教育園區內,結合環保教育與宣導工作,規劃生態公園、垃圾回收分選場、廚餘回收場、巨大廢棄物處理場等,希望改善環境外,還可落實教育生態功能,結合公園綠地提供給鄉親使用。
有關垃圾轉運站立即加蓋廠房部分。鄉公所也回應,目前先解決除臭部分,先覆蓋帆布及噴灑消毒藥水,若要設置加蓋密閉式廠房,須先規劃地點及經費概估後,再向縣府及中央環保署爭取經費。
另依垃圾掩埋場設立時鄉公所文案,將歷積欠回饋金 (每年資源回收,營收 百分之十回饋給社區),還給社區。鄉公所也說,經查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曾函告代表會及光華社區發展協會,如公所執行年度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統一標售作業,得自決標總價十分之一額度內,提供協會主動申請活動經費補助。
公所說,該補助措施未能符合社區期待,原因有,(一)年度回收廢棄物變賣已無統一標售作業,並無相對收入可資支應。(二)現行「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並無該項規定,且有關專戶款項運用,需符合第四條第十一款規定,「補助機關、學校、團體、村(里)或社區等辦理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業務之費用,本所協辦之活動其補助經費以該主辦單位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其經費最高為新台幣貳萬元整。」。
鄉公所提到,社區如有該類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業務活動,從九十七至九十九年已補助光華社區,共計十八萬元;依法規設置且依法執行運用公款,並有縣環保局、代表會及會計審計單位監管審查,非公所或清潔隊所得擅自流用或扣留不執行,事涉機關聲譽及合法界線,公所必須澄清,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