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宗憲/報導
花蓮縣停車收費委外業務三年契約將屆,經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辦理招標作業,再度由國雲公司以三年權利金約七千萬標得,契約期限三年,本月九日起正式實施。
交通隊表示,花蓮縣一○二年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契約至今年九月八日截止,花蓮縣政府為維護市區道路空間順暢與秩序,落實使用者付費之觀念,持續辦理路邊收費停車業務工作。
今年七月份再次完成委外招標,契約期限三年(自一○五年九月九日起至一○八年九月八日止),經採最高金額標,由國雲公司再度以三年權利金約七千萬標得。
有關收費方式如下:
一、收費期間:自一○五年九月九日起至一○八年九月八日止,期限三年,每日上午十時至晚間十時止。
二、收費方式、費率:
(一)、每卅分鐘十元,未滿卅分鐘者以卅分鐘計。
(二)、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者,前三小時免收費,停放於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者,前一小時免收費(停車時須將停車證置放於檔風玻璃前易辨識之位置)。
三、實施收費行政區域為花蓮市路段如下:中山路(軒轅路至中央路)、中正路(明禮路至和平路)、中華路(中山路至和平路)、林森路(明禮路至和平路)、自由街(中正路至林森路)、公園路(中山路至三民街)、和平路(中華路至林森路北側)、國聯一路(中山路至國民八街)、國聯二路(中山路至國聯四路)、國聯五路(商校街至國聯四路)、富安路(中山路至富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