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秀林╱記者田俊浩報導
一般百姓如佔用政府國有地、房舍,政府會追償土地補償金,要求拆屋還地及騰空返還,如果無按照要求辦理,公部門會進一步向司法單位提出竊佔官司解決,以維權益;倘若政府佔用人民財產,是否理應比照辦理,歡迎來告,以示公平?近期引發新城鄉,權益損失地主們關注。
對此,新城鄉代表會第二十四屆第四次定期會召開期間,鄉代陳金龍在鄉政總質詢提三案,並指公部門處理瑕疵,列舉既成道路、土地管理缺失,希望新城鄉公所儘速向中央請求解決,以平民怨,不然公所會被告。
他說,新城鄉新城村六號道路海邊方向,有一處國有地,無人租約,日前有怪手跑去那裡推平種樹,未料用到其他私人土地,其後要求公部門前往,未料公所竟說,這樹種植到私人土地上,要雙方好好商量,請問公所,萬一這樹,私人地主要求遷移,而公部門說,那一棵樹要遷移,要一百、五千甚或數十萬不等價錢時,請問怎麼辦?還是要請當初前來協調公所出錢負責嗎?這就是公部門土地管理有嚴重瑕疵,希望公部門好好檢討。
另外,新城鄉海巡大隊對面那一塊農地,原本就有產業道路,不知何時起,產業道路瀝青遭人拋除刮平,請求公所說明,有無違法、有無構成公物毀損;以及新城新興路,地主陳情說地是私人的,公所無協議價購或徵收,竟把道路開上去,未料公所竟向地主說,請地主來告。
對此,新城鄉公所建設課表示,海巡大隊對面那一塊農地是在十月九日,由地主自行動工,當天,公所有電話聯繫,經向他的特助聯繫後,但他們認為這地,他們擁所有權,故堅持將產業道路打除。
因此,既成道路在認定上,公所只能回歸法院來判斷,至於損毀公物及瀝青道路方面,公所會發文告知對方,站在鄉公所立場,走司法途徑解決。
在新興路部分,是民國七十年到八十二年間,開闢都市計畫道路,因這兩筆土地,公所有去清查,應該是沒有去協議價購,多年後迄今,這部分已變成既定道路事實。
以新城鄉公所為例,在既成道路中,中央內政部列管有案共六十二件,沒有列入案的至少二千至三千件,換句話說,就是到現在,土地都沒有做所有權的移轉。
如協議價購、徵收,鄉公所事實上是沒有那麼多經費,所以才會告知地主,如果能處理,只能用告的,走司法途徑解決。
另,鄉代鄧可平也於質詢強調,請公所不要煽風點火,如果鼓勵權益損失地主來告公所,進行司法訴訟,那地主就會相約興訟,如公所編列律師費,是要跟老百姓訴訟的話,屆時,明年度公所預算,會請新城代表會全數刪除,因為人民繳的辛苦納稅錢,不是用於公所跟人民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