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十四日召開第二十八屆第三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理事張順德、潘文松、葉明德案。花蓮縣政府昨天說,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雖申請開會,但花蓮縣政府發現相關資料不齊,應予補正,通知不予備查,但該社仍照常開會,程序不完備,其罷免議決的法律效力有無效之虞。
花蓮縣政府說,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合作社法第二之一條訂有明文。對於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係指合作社選舉或罷免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訂有「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花蓮縣政府說,合作社應於罷免會議七日前,將罷免申請書與答辯書連同會議通知及議程,一併分發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在「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三條訂有明文。
縣府指被罷免人答辯書、事證資料不完備
花蓮縣政府表示,由於這次大會涉及罷免會議,合作社申請開會所檢呈給花蓮縣政府的書類,包括被罷免人之答辯書、事證資料等並不完備,開會日之前,花蓮縣政府已派員將「不予備查」的公文,送達花蓮縣菜運銷合作社,但合作社仍照常開會,屬於程序未完備的大會,既然程序不完備,其決議自屬無效。
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開會有那些程序未完備?花蓮縣政府指出,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合作社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申請書副本,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屆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被申請罷免人應將答辯書之副本副知主管機關。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合作社應在被申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後或答辯截止日起十五日內,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召開會議,經全體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罷免者為通過罷免,未達全體過半數同意者為否決罷免。
同條第二項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未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或本人為被申請罷免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互推一人召集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召集人。
按,本月十四日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名開社員代表大會,會中議程針對理事張順德、潘文松、葉明德等三人罷免投票;會員代表共五十八人,出席五十四人,投開票結果,同意罷免張順德四十三票、潘文松四十二票、葉明德三十九票,均過半數同意;理事主席李順德說,社員大會是最高權力單位依法有效,十二月即將進行代表與理監事改選,三位理事缺不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