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今年四月花蓮縣議會三讀通過,從每噸十元,調整為每噸七十元,並自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花蓮縣一年約新增約十億元的礦石開採特別稅,收稅後如何分配使用?花蓮縣政府昨天公布「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提出詳細的說明。
該辦法之訂定,係依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花蓮縣政府說,每年按實徵數額提撥百分之五之補助數額,分配本縣各鄉鎮市作為地方建設及維護景觀復育之用;實徵數額扣除補助數額後之餘額歸入縣庫。
前條補助數額百分之三十五平均分配本縣各鄉鎮市(含礦區所在地之鄉、鎮、市);補助數額百分之六十五按各礦區開採數量比例分配予所在之鄉鎮市。前項各礦區跨越二個以上鄉鎮市者,補助數額依礦區跨越鄉鎮市數平均分配。
採礦區的鄉鎮市另有配額
換句話說,如果一年實徵數額是十億元,那麼,百分之五即五千萬元,要分配給十三鄉鎮市,但這五千萬元的分配方式是,百分之卅五為一千七百五十萬元,平均分配給十三鄉鎮市,每一鄉鎮市約可分配到一百卅四萬餘元。另外五千萬元的百分之六十五,即三千二百五十萬元,要分配給採礦區的鄉鎮市。
而分配各採礦區的鄉市是依礦區比例,假設百分之七十的礦區在秀林鄉,百分之卅的礦區在新城鄉,那麼這三千二百五十萬元的分配方式就是秀林鄉百分之七十,可獲二千二百七十五萬元,新城鄉百分之卅,可獲九百七十五萬元。
不過萬一實徵數額如因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致徵起金額未確定怎麼辦?答案是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應先將未確定金額扣除,俟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再通知縣府財政處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所謂「第五條」 就是地方稅務局於每年二月底前提供上一年度特別稅款基本資料表(含各鄉鎮市礦石開採數量及實徵數額),由本縣財政處計算補助數額,編列預算補助各鄉鎮市公所,並通知受補助鄉鎮市公所納入預算。
受補助之鄉鎮市公所有應繳付或應退還本府之款項,經通知未依期限繳退者,或有未依規定執行或辦理中央列管計畫及案件致本府被扣補助款者,縣府得扣繳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本特別稅之補助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