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連日來,媒體大篇幅報導花蓮曾經享譽全國,在千仞重山峻嶺立霧溪支流大沙溪河床上的野溪溫泉∣「文山溫泉」,享受泡湯樂趣,不僅是花蓮人共同的難忘冬季記憶;兼具神秘、原始的文山溫泉,更是花蓮珍貴的觀光資源!竟在一聲令下,此享譽中外的美景溫泉,完全自地圖上抹殺掉,實令人扼腕。
歷任太管處長都設法加以維護,來確保泡湯客的安全;但目前,太管處卻逕自將前往文山溫泉通道封閉,無計畫修復,花蓮市民認為讓遊客和花蓮人及觀光業者同感憤慨和不解,而文山溫泉應屬於北花蓮和太魯閣國家公園的天然資源和瑰寶,竟然被新任的處長以莫名理由予以封存,除暴殄天物和可在安全考量下,應予維持文山野溪溫泉,能讓民眾能親近美景生態,而太管處在未經溝通說明下,竟逕行此無知廢止舉措,實虧欠花蓮人一個交待。
擅闖將開罰一千五百元
針對媒體報導「往年春節、元旦、暑假期間,許多遊客前往文山步道偷泡溫泉,籲遊客注意,文山溫泉正式封閉後,請勿擅闖,如勸導不聽,依國家公園規定,予以開罰,每人一千五百元,請遊客自重,至於文山步道依舊維持開放。」許多讀者反映,太管處官員的說法無法認同,包括動輒以對民眾開罰,以及「偷泡溫泉」等字眼,相當反感並且質疑,什麼是「偷泡溫泉」?
溫泉法未規定民眾罰則
依據媒體報導太管處說依據溫泉法第六條規定,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加上文山野溪溫泉又屬溫泉露頭,早年經縣府完成文山溫泉露頭定位,劃設露頭直徑十公尺範圍內禁止開發行為。主管溫泉的縣府建設處水利科人員表示,溫泉法規定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但民眾自行前往泡湯並無罰則。像位於花蓮中區的二子山野溪溫泉也一樣,民眾可以自由前往泡湯,不會受罰的。
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溫泉露頭一定距離外仍可開發,依溫泉法第五條,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本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其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申請補辦開發許可;其未達一定規模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得以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替代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