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秀林╱記者田俊浩報導
針對觀光業者怨文山溫泉封閉;太管處長楊模麟昨回應表示,文山溫泉原屬林班地,其後歸還林務局,加上國家公園未取得溫泉之水權或礦業權或取供事業,不得主張溫泉使用,無編列計畫修復;如擅自私闖國家公園封閉禁止區域,依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公告禁止事項開罰,但事實上,本處一定先行勸導。
太管處長楊模麟說,該處用地歸還,原文山溫泉步道旁設置更衣室,太管處早進行拆除,待後續將溫泉旁損毀設施移除,可順利移交林務局。
文山溫泉原屬林班地,早年太管處租用,於九四年四月初落石崩坍,該處造成一死七傷慘劇,太管處被告敗訴,加上該處溫泉位址,年年洪氾,又經學者長年數十次會勘無解,仍有岩盤崩落情形發生,無法保證遊客安全,更在溫泉法實施下,太管處無權干涉,也無權進一步要求設泡湯池或設置相關設施。
另、在文山步道中設有縣府告示牌,內文即註明溫泉法第六條規定,該處劃設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對於違反進行開發行為,處新台幣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
楊模麟還說,由於文山溫泉該處災害發生率高,在去年向林務局續租,及多次學者會勘無解,今年決定封閉該處,讓用地歸還林務局是不得已作為,太管處此舉,是基於顧慮遊客生命安全而作為,但為何愛泡湯遊客,喜歡冒生命危險行為,這樣動機是讓人不解?不能好好找一個安全地方泡湯?如在此地發生意外死亡,誰承擔過失責任,該處只好強制封閉,設置鐵門,慎防私闖進入。
因此,在國家公園相關罰則上,太管處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內政部一○三年五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384號令修訂第12點,其他經內政部公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禁止事項辦理。
罰鍰數額處分方面,依內政部九八年九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0980808555號令,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以及內政部一○三年五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384號令修訂第12點處分等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進入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第一次開罰一千五百,第二次三千元、第三次三千元,但事實上管理處一定先行勸導,希望遊客不要因為開罰而掃了遊程興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