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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鯉魚潭腳踏船改成電動 業者遭罰
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 業者稱科技進步 相關規範仍原地踏步 其他縣市早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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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楊姓業者的腳踏船改裝為電動船,被裁罰,業者認為落伍的法令要檢討。(記者田德財/攝自業者臉書)
 

記者田德財/報導 
壽豐鄉鯉魚潭楊姓業者,將原登記之腳踏船係「非動力」規格,擅自改裝為電動船,花蓮縣政府認為已影響該腳踏船之穩定度及強度,並影響消費者搭乘安全,且具營利性質,依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三萬元並禁止活動,業者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本案可上訴。 業者說,科技時代進步,相關規範仍原地踏步走,如何發揮觀光地區的觀光競爭力? 
本案是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一○四年七月廿日派員執行鯉魚潭水域巡查時,發現楊姓業者擅自將被告花蓮縣政府原核可營業之水上腳踏船改裝為電動腳踏船載客營業,案經縱管處移請花蓮縣政府裁罰處理。 
業者:巡查前已提申請 
楊姓業者說,他於一○三年十一月五日向花蓮縣政府提出電動輔助腳踏船合法性申請,後觀光課課長陳宜文及縱管處洪處長都陸續到鯉魚潭蓮華號碼頭視察,並無特別異議。並非一○四年七月廿日縱管處派員巡查才發現有電力輔助腳踏船。 
之後同行其他業者也陸續模仿,在一○四年七月廿日之前含業者至少三家都有同類型電力輔助腳踏船也在營業,縱管處也知道。就上揭申請,花蓮縣政府稱「本府將建請中央研議訂定法令並參照他縣市相關規定,俾使日後辦理。」 
當時陳課長也承諾,因沒有相關法令來核準,會請教中央,希望原告朝專利申請來努力,他向智慧財產局新型專利申請,並於一○四年一月廿九日花蓮縣政府提出補正資料,當時副縣長裁示將依照業者所提出專利案件核准作為本府核准之依據等語。 
業者說,依交通部觀光局函可知只要中央含縱管處認同,地方就有依據可辦理此項核准與否。且一○四年七月碧潭也陸續推出綠能電動船,其中一樣是同廠商提供的同樣造型天鵝船,其將腳踏部分全部拿掉改成純電能推進),並於一○四年十一月廿四日推出申請新式(電能推進)水上腳踏船運作測試,於一○五年一月四日履勘通過。 
電動輔助方便銀髮族使用 
楊姓業者說,他依法已有合法經營小船執照的業者,可以因應時代的需要,配合銀髮族的方便的電動輔助腳踏雙用船。他的船係經原廠出廠,都已通過中國驗船中心獨立公正檢驗報告,具有:穩度試驗、強度試驗、浸水試驗、標示檢驗等,加上業者本身具有十幾年的機械製造經驗,並有合法的營業登記業,透過申請國家專利程序合法申請將腳踏船,創新提升遊憩品質成為電力輔助腳踏船,也真正符合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性規定中,分區示意圖第四項「各項水域遊憩活動器具通過碼頭區域時,請以無尾浪方式進行」的要求。自然就不會有違反在本水域活 動從事遊憩活動,沒有從事有礙公共安全或危害他人活動之情形發生。 
業者說,新科技日新月異,其他縣市早已核准電動船之使用,例如:新北碧潭使用廿四伏特、馬達自行駕駛;宜蘭梅花湖使用卅六伏特、五匹馬力專業人員駕駛;日月潭使用四十八伏特、專業人員駕駛,而花蓮縣似乎趕不上時代潮流,他所使用的電力只有十二特是所有電力推力船中最小船舶與海洋公園碰碰船、理想大地電動船同屬十二伏特的小電力漫遊型,與路上的電動腳踏車都一樣只有十二伏特,就推力上而言十二伏特推腳踏車與十二伏特推四人座腳踏船 ,後者安全多了。 
相較於花蓮縣政府放寬其他業者從六十P快艇馬力增加到一四五P超大馬力所造成的湧浪,對屬封閉區域的鯉魚潭幾乎沒有安全影響。主管單位應對其他使用大馬力業者所產生安全疑慮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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