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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罷免門檻降低 成民主兩面刃
從民代及民選首長 皆可不用具體理由的「政治性罷免」 只要贊成票大於反對票 且達1/4以上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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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立法院十一月廿九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下修發起、連署、通過門檻;民進黨立委和發動修法的「割闌尾」團隊直呼「民主的勝利」,國民黨立委也說是「人民的期待」。不過,罷免門檻降低是有利有弊的兩面刃,台灣未來的政治文化和民主場景,恐將面臨巨大變革壓力,實宜審慎待之。 
連署人數降低、時間延長 
我國現行選罷法從地方直到中央、從民代及民選首長,皆可不用具體理由的「政治性罷免」,這種法律在全球算是極少數。尤其新修訂罷免案發起人的人數,由現行的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降為百分之一,連署人數,也從原訂的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三連署,降為百分之十。 
罷免連署時間也延長一倍,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連署時間從三十日延長到六十日。罷免成功的標準,也由現行原選舉區二分之一以上選舉人總數投票、同意票超過有效票半數,修降為只要贊成票大於反對票,且贊成票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就算通過成立。 
假設,鄉鎮市有十一席的代表會,如要罷免正副、主席,只要一人發起(1 %),連署人數二人(2%),即可提案,投票時,只要贊成票多,且贊成票有三人(25%)以上就算罷免案成立。 
照這樣估計,十一人席的代表會,如要罷免正、副主席,並不難,只要六人同意要罷免,投票時,贊成票比反對票多,且有三人以上即通過。 
換句話說,假設有卅五席議員的縣市,只要一人發起(1%),四人連署(10%)即可提案, 投票時,只要贊成票比反對票多、且贊成票達九人(25%)就算通過。 
代表會、議會衝擊較大 
政壇人士認為,修正新法,的確大大降低罷免案的門檻,對大選區的公職人員,由於選舉人數多,衝擊力會比選舉人數少的代表會、議會小。由於代表會、議會的「正、副主席」、「正、副議長」的選舉人總數較少,衝擊的力道可能較大。 
如果要發動罷免縣市長、鄉鎮市長、立委、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假設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為五萬人,那麼,只要百分之一即五百人發起、百分之十即五千人連署即可提案,投票時,如果贊成票比反對票多,且反對票數在選舉總人數(非投票人數)的百分之廿五,即一萬二千五百票以上,罷免案即通過。 
照如此計算,假設選舉總人數是五萬人,有效票投票率是百分之五十,即有二萬五千人投有效票,其中一半以上即一萬二千五百零一票以上贊成票就成立罷免。 
依三讀通過條文,未來罷免活動可進行宣傳、活動,支出得作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以往罷免投票不得與其他各類選舉合併舉行,未來也可同時舉行。這樣一來,罷免案一舉行,其活動就可和選舉一樣,出動廣告、文宣、宣傳車,呈現的局面勢比選舉熱烈,因選舉還有同額選舉,罷免是單一對象決戰 ,「選戰」和「罷戰」氛圍有別,贊成派和反對派必銳對立,攻防之間必比選舉熱鬧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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