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特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選罷法」修正案,大大降低罷免門檻,也完成民進黨的選前承諾;但未來是否影響政局穩定性?政壇人士分析,罷免案要成立,需要集中多項因素於一身,包括遭人厭惡的程度、當時政局氣氛、議題類型、選民結構及民情等,被罷免人必須達到「系統性的崩壞到非掃掉清除不可」程度,才能讓選民氣到非拉下台,否則仍然罷免恐難成,選舉會種下選舉恩怨,罷免案更是締造罷免情仇的政治環境。
不過,也有政壇人士認為,任何事皆無「絕對」,在新政治的風潮下,傳統上否定人比肯定人還難的民情,是否為之轉變,值得所有政治人物警惕,這是此次選罷法修正的真正意義。畢竟,一旦提案罷免的一方,可以公開宣傳後,並要求被罷免者接受媒體公審,將是人格破產的開始,罷免過程的抹黑與難堪,將是所有政治人物的煉獄。
政治分析家認為,現今民粹當道,與其爭論罷免門檻下降有利還是有弊?是否有理?更應謹慎面對理盲式的民粹,可能造成政局的動盪,否則,罷免恐怕只會成為理盲的一種鬥爭手段,而非民主制衡的真諦。
選舉、 罷免是中華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選舉權與罷免權相輔相成,是人民控制民選代表和官員的重要方法,讓人民授予民代和官員的權力能放能收,同時也是控制民意機關選出的正副首長(即正副主席、正副議長、正副院長)是否適任,以及派系、恩怨、鬥爭的工具。
不過,在各民主國家的政治發展中,罷免權並不若選舉權普遍,其行使也有較多限制;許多民主國家並不存在對民選公職和民代的罷免制度,尤其是在全國性的行政首長和國會議員職務上,最多賦予的是對怠職違法行政首長的彈劾權。
選舉與罷免是一體的兩面,對象是同一批人。理論上違背選民的託付即應該罷免,但實際運作的結果,在政治對立的地方,極力運作罷免的一群人,可能根本就不是投票給這位公職、民代的選民。最後可能就導致「當選即是罷免的開始」,因為對手可用各種藉口拉下當選者,以求快速取而代之。
雖選罷法「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訂有明文。但罷免若易於操作、過於頻繁,也會讓民選公職、民代更為保守,在「多做多錯」的情況下選擇打安全牌。頻繁的罷免,恐將成為台灣民主的特殊的政治環境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