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一名張姓男子,販賣毒品海洛因一點二公克得款七千元,一審、二審都是被判刑十八年,另買入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廿二萬元,尚未出售就被查獲部分判二年六月,合併應執行十九年六月,上訴後,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駁回,十九年六月確定,即將發監執行。
判決書說,張某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以行動電話與趙某聯繫販賣海洛因事宜,待雙方就購買海洛因之數量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一點二公克達成,趙某騎機車前往住處把七千元給女友江女交付,後來在租屋處內,將一點二公克毒品交給趙某,完成買賣毒品交易(趙某尚欠張某五千元),張某則從中牟利,嗣因員警通訊監察後,獲悉循線查悉上情。
另張某再以廿二萬元,於桃園向綽號「大黑」的男子買入安非他命,分成廿五包準備出售,但尚未出售即遭警查獲而未遂。
本案為什麼判刑那麼重?法院指出,張某前於八十六年間因連續販賣安非他命,經法院科刑確定,並入監服刑,復於九十二、一○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歷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戒毒保安處分,故張某對施用毒品所產生之「生理依賴性」(包含依賴性、耐藥性及戒斷症狀)應瞭解甚深,然張某卻輕忽毒品施用所具有之「社會傳染性」本質(施毒者可能將毒品再散佈出去) ,恣意持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並以實際著手販賣予趙某,及伺機販售安非他命之犯行,助長毒品散播之危險。
法院量衡張某有竊盜、贓物、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違反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前案犯罪紀錄品行,為牟取販賣毒品利益予趙某。
審酌張某高中肄業之知識程度、離婚、育有五位子女,僅需扶養年僅七歲之子女一人,每月尚會提供五千元生活費予父母之生活狀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販毒之犯罪所得僅為七千並非甚鉅、持有安非他命二天,旋遭警查獲之義務違反程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