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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6-09-14
確保環評秩序 縣府訂定旁聽要點
旁聽需事先申請 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 發言也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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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有鑑於縣道一九三拓寬工程辦理環評作業中,贊成與反對經常發生激烈衝突,議員游淑貞、徐雪玉等多次要求縣府訂定辦法,確保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作業,並維護會場之秩序。 
  縣府日前公告「花蓮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規定當地居民、居民代表、相關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旁聽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關會議(包括初審會議、專家會議及委員會議,以下合稱本會議)。 
  向縣府申請旁聽本會議者,應於會議舉行前以書面、傳真、網路或電話,敘明申請人姓名、聯絡電話、地址等資料。縣府得依申請人意見之代表性及申請送達本府之時間順序,發給旁聽證。但每一開發案件,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以二人為限;旁聽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必要時本府得協調不同意見代表入場旁聽。旁聽人員應於縣府擇定之會場、旁聽室或其他地點旁聽;於會場旁聽者,並應佩帶旁聽證。 
  旁聽人員同時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本會議舉行前一日申請,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逾期提出者,本府得不受理。二、初審會議、專家會議或委員會議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之開發案件,其後舉行該開發案件之同項會議不再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但旁聽人員仍得旁聽,如有意見應以書面表達意見。三、表達意見應簡明扼要,每人以三分鐘為原則;每開發案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於初審會議或專家會議,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四、於專家會議之意見表達,應僅就特定範圍之議題為之;與討論議題無關意見,本府得記明於會議紀錄另予處理,會議時不予處理或回應。 
  要點中並規定,同時登記發言之旁聽人員,未及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另提書面意見送達本府,本府將彙整相關意見、開發單位說明資料及對其意見之其他處理方式,公開於本府網站。 
  要點規定,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依會務人員引導簽名、入座。 
  二、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三、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不得於會場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五、依會務人員安排之發言順序及時間於會場表達意見,並提供該意見之書面資料。 
  六、本會議進行決議前,旁聽之當地居民、居民代表、相關團體均應離開會場。但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旁聽人員違反第八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有妨礙會議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情節重大者,縣府並得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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