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依花蓮地方法院最新資料,一○五年度花蓮縣有十五家原住民儲蓄互助社有借款未還紀錄,其中一家互助社,就有十七名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遭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包括連帶保證人借款人共有一百多人為債務人應連帶償債。
花蓮縣有廿八家互助社,社員一萬餘人,去年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互助社,有鳳興、露德、秀林、路易、嘉佳、 鳳林、春德、崇和、平馬、瑞穗、吉安、玫瑰、第一、門諾、互愛等十五家。
連帶保證人共上百人應償債
上揭十五家中,有一家互助社有十七名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共一百人為債務人,遭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欠款最高的有一百六十多萬元,最低的有十多萬元,共七百多萬元。債務人含借款人最少的三人,最多的有五人,共一百多人,是討債最多的互助社。
原民會每年實施「獎助儲蓄互助社辦理原住民生活週轉金貸款計畫」,用意雖佳,卻有許多原住民後還不起借款,是否「助民反害民」、造成原住民「負債複製負債,貧窮複製貧窮」的原住民輔助經濟政策,開始有人懷疑。
原住民縣議員許淑銀說,原住民的 「獎助儲蓄互助社辦理原住民生活週轉金貸款計畫」貸款額度不高,參加互助社的社員才有貸款,並不是所有原住民可貸,入社的資格是繳納股金三千元以上(各社不同),在一定期間(四到六個月,存社餘額每天有三千元以上才取得貸款資格。
社員貸款的額度各社不同,如果是額度在存入股金(存款)以內,不必保證人,如果額度在股金(存款)以上就需找二至五人連帶保證。
許淑銀表示,互助社的資金來源,一是社員的股金(存款),二是原民會撥付的獎助計畫金(每年不同),資金一旦貸款給社員,就是「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如果不還,只能聲請法院裁定核發「支付命令」討債,保障互助社員權益。
呆帳影響全體社員權益
花蓮縣有廿八個互助社,依地區不同設立,一○五年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有十五家,占百分之五十四的互助社,許淑銀說,這數據值得重視,互助社一旦發生呆帳,對互助社的體質必有影響,也影響全體社員權益,所以欠債透過法律程序討債有其必要性。
許淑銀說,據她所知,各互助社並不是社員一、二期未繳納就馬上向法院聲請,而是經過許多方式溝通催討數月無效後才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為民事訴訟法中快速實現債權的制度,只要債權人聲請,不必檢附證據,就能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未提異議,支付命令生效後,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指出,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廿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 行名義。
也就是說,支付命令生效後,債權人(互助社)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執行拍賣(動產或不動產)或扣押(存款),債務未清償前,債權人得永遠討債。不過實務上,如果債務人(含帶連保證人)都沒有財產,就會造成呆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