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一名陳姓男子,在工作時受傷,申請職業災害,方知公司不但將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且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保費、勞退提撥金亦轉由原告薪資中扣除,造成他薪資和勞退提撥金之損害。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僱用的公司應給付七十五萬餘元。
陳某於九十九年二月起受僱於甲公司,並派駐於乙公司從事工廠內勤人員,約定日薪為一千二百元。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在乙公司時自三米四高的紙堆上墜落地面,致其閉鎖性雙側跟骨骨折及上排門牙牙齒斷裂,經送慈濟醫院急診入院,至一○四年四月七日出院,惟因閉鎖性雙側跟骨骨折至今仍行動不便無法工作,經勞工保險局認定為職業傷病並為給付在案。
經過薪資比對才得知
惟事發後甲公司並未慰問傷情和補償薪資,向花蓮縣政府申請爭議調解亦未成立。發生職業傷病時,他每月應發薪資皆有約三萬一千二百元左右。然甲公司在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時,經過薪資比對方才得知甲公司不但將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且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保費、勞退提撥金亦轉由原告薪資中扣除,造成原告薪資和勞退提撥金之損害。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曹庭毓在判決書中指出,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又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卅一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惟因勞工必須符合退休之要件始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是以,如勞工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之要件者,勞工應請求雇主向其退休金個人專戶補足提繳,以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