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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侵入對向車道 撞死祖孫三人 聯結車司機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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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聯結棄土車司機王國屏,去年一月十一日在吉安鄉海濱大道撞死開小貨車的祖父及車上孫兒共三人車禍案,刑事部分一審被判一年徒刑,他認為判太重,上訴後,花蓮高分院日前判決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花蓮高分院合議審判長張健河法官、陪席法官林碧玲、受命法官林信旭在判決書說,王國屏以一過失行為致被害人邱○文、李○青樺及李○晴死亡,同時觸犯三個業務過失致死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合議庭說,交通事故之處罰,具有透過刑罰應報措置,除去行為人因對被害人造成不法侵害所生不正義狀態,以回復、實現正義之側面,由於應回復之不正義狀態即是現實所生之被害結果本身,因此,犯罪所生被害結果之大小,自是量刑之重要基準。 
被告於本案案發後已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四百四十萬元(不含強制汽車保險六百萬元),並已於調解時當場開立面額六十萬元、一百萬元之支票交被害人家屬收執,並給付現金卅萬元,其餘二百五十萬元則以分期付款之方式於每月五日前分別給付死者家人五人各五千元。 
合議庭指出,被告縱已與被害人三人之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部分金額,慰藉家屬精神損害,就回復被害人家屬之精神損害或打擊本身而言,於量刑上固難認為毫無意義,但由於被害人業已死亡,縱被告支付賠償金,亦顯不可能回復被害(被害人顯然不可能因此而復活,被侵害之生命價值終究仍無法回復),被告縱賠償損害亦僅具有回復「派生損害」之性格,對於量刑作用力,應尚難認有如財產犯罪般之決定性質量比重,對於量刑影響力自不如財產犯罪般之明顯、具體。 
本件車禍是王國屏,駕駛自用曳引車及半拖車組成之營業半聯結車,沿花蓮縣吉安鄉海濱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交岔路口時,且於同向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時,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甚至侵入對向車道,竟未注意至路口時,因操作剎車不當,致車輛於短暫行駛於內側車道後,旋打滑侵入對向車道,撞及邱○文駕駛自用小貨車,致搭載李○樺、李○晴等三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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