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吉安鄉一名女子,控告一名張姓男子妨害名譽求賠五百萬元,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宣判准賠三千元。本案如果係單獨起訴,需繳納裁判費四萬九千五百元,但係附帶民事訴訟,不必繳納裁判費。
本案兩造為鄰居,女子前曾多次指稱張男裝設監視器、基地台發射電磁波,侵害其生活隱私,並造成身體不適等語,二人屢因此事生爭執。
一○四年五月廿二日上午七時許,女子前往由張男經營「某某市場」之攤位處,當眾指稱張男於住處裝設防盜器材發射電磁波、造成其夫罹患癌症等語,因而發生口角,被告遂報警處理,嗣於同日上午九時許,花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員警葉俊廷到場後,張男在市場旁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聞共見之場所,公然向該女稱:「你身體太髒了,所以他(指女子之夫)不敢跟你睡在一起是不是?」。該女提訴說,依據社會一般通念,有鄙視、使人難堪之意涵,足以貶損名譽及社會評價。為此,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五百萬元。
張男反駁說,該女在其營業場所張貼大字報羞辱他,他在歷經長期攻擊騷擾下,已因此罹患精神焦慮症,而需定期服藥控制,最終失控致有上開妨害名譽行為。
他說,衡諸常理,一般人在遭受不法侵害後,理應減少與加害人非必要的接觸、聯繫,以避免喚起不愉快之記憶或再次被害,惟該女所謂電磁波傷害,前經找來警察、環保署、村長等介入,又知可經向法院請求排除侵害,焉有自行前往市場與他理論之必要?顯見原告前往市場內之他的攤位應係純為尋釁惹事,未因系爭侮辱行為而感受精神痛苦
該女長期騷擾他生活安寧行為,還到他家潑糞水,甚至張貼有損被告之公告,復又在案發生二小時前往市場內他的攤位處,傳述「被告發射有害電磁波使伊配偶罹癌」言論,他為阻止原告影響其工作,因而衍生口角衝突,是肇因既為該女長期、持續不間斷之騷擾行為,該女就損害之發生同有原因力,較之他偶然失言,該女可責性極高,若許該女以其故意行為挑起爭端至受有些微損害,卻反而得獲賠償,恐非事理之平,為謀求當事人間公平,該女對損害發生同有原因力時,法院得依與有過失規定減輕或免除他的賠償責任。
法院說,查張男經營攤販維生、家庭經濟狀況甚差,考量兩造為鄰居,張男因該女屢次當眾指稱被告裝設之基地台發射致病之電磁波,而與該女長期不睦,且該女曾朝張男住處潑灑污水,本件又起因於該女前往攤位,公然指稱裝設防盜器材致其夫罹癌,不堪其擾,為阻止該女干擾其工作,一時氣憤而為,實屬情有可原等情,認原告請求三千元計算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適當,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