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市公所四千多萬元辦理「重慶市場改建工程第二期及中華市場、復興市場整修工程」爆發工程尾款糾紛,承包商松竹營造公司提起給付訴訟,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花蓮市公所應給付工程尾款及代墊之空污費合計二千五百廿八萬餘元,市公所指花蓮縣政府未撥付才未給廠商,到底本案來龍去脈為何?
法院判市公所須付2580萬工程尾款
本工程係行政院一○二年六月廿五日核定之「花蓮縣一○一至一○四綜合發展實施方案」 之「花蓮縣市場整建及環境改善計畫」,在上開方案載明主辦機關:花蓮縣政府,協辦機關花蓮市公所。
本工程係行政院於一○二年六月廿五日核定「花蓮縣一○一至一○四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花蓮縣市場整建及環境改善計畫」,計畫經費共五千萬元。負擔方式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三千七百五十萬元,該筆補助款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撥入經濟部帳戶。
經濟部則分別於一○三年一月八日、一○四年一月七日、一○四年十二月卅日將依序核撥一八七五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三七五萬元共三七五○萬元予花蓮縣政府,由花蓮縣政府依系爭工程進度核撥予花蓮市公所,另花蓮縣政府需負擔地方配合款一二五○萬元。系爭整建計畫經費,花蓮縣政府已撥付一八七五萬元予花蓮市公所。
花蓮縣政府說,松竹與花蓮市公所雙方訂定系爭工程契約時,合意以上級政府撥付補助款作為尾款給付之條件,此為原告締約時有所預見給付時間之不確定性,該風險原告已有所評估而作合理分配,依契約嚴守原則、契約神聖原則,松竹自應受系爭工程契約拘束,則系爭條件尚未成就,原告逕為起訴,恐屬無據。
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一條、民法第二四二條規定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該工程受上級政府補助,由花蓮縣政府補助金額為六百五十萬元,該補助款乃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酌以補助,此為給付行政,係屬公法上事件,上級政府核撥系爭補助款,乃係以行政處分所為之公法上的意思表示。
花蓮縣政府核撥補助款,並無怠於行使債權,又該工程契約當事人乃花蓮市公所與松竹,花蓮縣政府非系爭工程契約之當事人,並無給付尾款之義務,且花蓮縣政府核定之補助款僅為六百五十萬元,松竹請求花蓮縣政府撥付尾款予花蓮市公所,亦無依據。
花蓮縣政府指該工程容有人為違失之處,花蓮縣政府應為查處,並非故意妨害、違反法令或違背正義而對條件成就施以影響之不正方法,松竹指稱,未舉證以實其說,恐無理由 。根據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監督,以維持系爭工程的品質花蓮縣政府才尚未撥付其他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