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市公所一名辦事員於八十七年及九十六有吸毒前科紀錄,一○五年六月再吸毒,除了被送觀察勒戒,並被花蓮縣政府移送公懲會審理,公懲會日前判決降二級改敘。
這名辦事員,被控於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一次。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袋(純質淨重○.○七七九公克)、玻璃球一個、提撥管一支,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案經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廿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聲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被付懲戒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一○五年八月五日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一○五年九月十二日釋放,嗣由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廿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判決書指出,核該員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吸食煙毒,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查該員曾分別於八十七年七月廿三日、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二次因施用毒品,經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爰審酌該員前開紀錄 ,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