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有一名黃姓男子,九十一年娶大陸籍女子為妻,生下一兒子後,於一○○年太太就離家出走不知去向,他提出離婚之訴,花蓮地方法院判決准予離婚,未成年兒子,由黃姓男子方監護。
黃姓男子指出,九十一年結婚後共同生活,並育有未成年兒子,因兩造忙於工作,太太被告計畫將未成年兒子託給大陸女方家人繼續照顧,他不同意,自大陸地區接回未兒子後,雙方嫌隙加深,太太一○○年離家出走 ,迄今音訊全無,行方不明,兩造已逾多年未行夫妻生活,彼此已失夫妻情分,婚姻顯發生重大破綻。請求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又太太棄子不顧,離家後對兒子不聞不問,顯不適任為親權人,故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兒子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請求由他任之。
法院判書說,對於本案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又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家事非訟事件,既與請求離婚之家事訴訟事件在請求之基礎 事實上相牽連,自得為合併請求,本件原告請求判准與被告離婚既屬有理由,已如上述,本院自應就原告合併請求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併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