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具律師身分的公證人何叔孋,昨天在花蓮市公所辦理的綜合諮詢服務,就「繼承」及「遺囑」的法律問題提出解析。
何叔孋指出,繼承人有配偶(配偶為特別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上述人員以外之人受遺贈人。
至於如何繼承?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平均繼承,配偶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配偶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代位繼承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該喪失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
在遺囑方面,遺囑的分類有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是特殊危急情形時使用。遺囑的特性是百年之後才生效,生前隨時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更改。
遺囑侵害特留分,一、遺囑侵害特留分的效果、依然有效,但是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可以主張扣減。二、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的情形:例如重大侮辱、虐待、意圖殺害被繼承人、偽造、隱匿遺囑等。三、特種贈與|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有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四、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見證人的資格限制: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自書遺囑的要件是,由遺囑人從頭到尾親自書寫全文,簽名加上年月日,可請公證人辦理認證,由公證事務所永久保存。
代筆遺囑的要件是,由代筆人依照遺囑人意思從頭到尾親自書寫全文,簽名加上年月日還需要另外兩名見證人簽名,見證人不可以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遠親或朋友最佳)
公證遺囑的要件遇,由公證人撰寫,需要兩名見證人(遠親或朋友最佳),由見證人、遺囑人、公證人同行簽名於其上。
遺囑撤回:一、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二、要載明何時製作的遺囑要撤回。三、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四、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