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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5
租賃定型化契約 不怕惡房東房客
何叔孋深入淺出解說 若房東契約條款違反規定 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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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具有律師身分的公證人何叔孋(見圖:記者田德財/攝),昨天在花蓮市公所綜合諮詢服務,就「租賃定型化契約」的實務提出解析,民眾聽了覺得十分受用。 
何叔孋說,為避免惡房東、惡房客衍生的租賃糾紛事件發生,一○六起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政府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條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房客除可主張該條款無效外,最高還可處卅萬元罰鍰。途徑向各地政府消保官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 
在租賃定型化契約適用範圍與對象方面,何叔孋說,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又依同條第七款規定,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乃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其擬定契約的當事人限為企業經營者,而締約的相對人又限為消費者的情形,較一般認為只要是由契約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的交易條款即為定型化契約,其適用範圍為狹。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定型化契約,其特徵如下: 
一、契約條款方面: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擬定。定型化契約的根本問題,在於企業經營者經常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訂定有利於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條款,造成締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所致。 
二、締約目的方面:其目的在於以此條款與多數相對人〈消費者〉締結契約。定型化契約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加速交易過程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必要。 
她說,契約之一方要是企業經營者,就是公司或者類似公司的型態。這種契約要是該企業經營者預先單方面制訂好的契約。契約另一方是消費者,沒有辦法在締約的時候跟企業經營者談條件。 
押金不能超過兩個月、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房屋的用途:住家使用不能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不能禁止房客遷入戶籍、有契約審閱期(三天以上)不得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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