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特稿
花蓮縣議會長賴進坤昨天被開除國民黨籍,和諸多政壇一樣,親痛仇快,有人認為,當前國民黨在弱勢的時候,卻把議長開除而惋惜;但也人認為,賴進坤是喝國民黨奶水長大的,在國民黨最弱勢的卻為民進黨籍的花蓮市長參選人張美慧站台,不該開除嗎?
花蓮縣議員張智冠說,他是黃復興黨部的黨員,最了國民黨員負有忠貞的義務,賴進坤自縣議員、副議長到本屆議長,都是國民黨提拔,在國民黨最為艱辛的時候,去為民進黨參選人站台,實在不妥,尤其賴在選議長的時候,有十六票的國民黨員支持最高票當選,當選議長才短短一年去為民進黨參選人站台,並不厚道。
議張正治說,賴議長競選選議長時,獲得國民黨全力支持高票當選,但沒想到才一年多就背叛國民黨,尤其是國民黨最艱苦的時候背離,對國民黨打擊很大,被開除黨籍是應該的,黨紀如不彰,否則國民黨的百年老店就要倒了。
不過,另有人認為,國民黨當前最弱勢,最需要團結及需要人脈的時候,把賴進坤開除黨籍處分,稍嫌過重,尤其賴進坤的身分是議長,可以採取更中庸的處分方式較妥適,才不會造成國民黨更大的分裂。
賴進坤昨天所說「排除異己」,政壇人士分析,議長本來的角色就是中立的,並無「異己」之說,除非後續有計劃要把他議長的頭銜拔掉,要拔掉議長職務,唯一的方式是罷免,但罷免議長是高難度的工程。
依地方度法第四十六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縣政府提出。二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四、罷免案應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