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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7-04-12
把關食安 縣府訂自治條例
發現食品或器具等有危害時 應停止製造、輸入、加工販售並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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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政府昨天公告制(訂)定「花蓮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保障食品安全及消費者權益。這是花蓮縣政府新訂的食安自治法規,送議會通過後實行。 
食品業者發現食品、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或獲得國內外衛生主管機關或製造廠商之食品不安全訊息時,除立即主動停止製造、輸入、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十四小時內主動通報 
一、於賣場實體通路及網路虛擬通路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二、立即下架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主動通報本縣衛生局。前項回收方式,食品業者應公開說明之。網路平臺業者,應配合第一項食品業者同步進行網路公告,並自行下架、移除拍賣網頁。 
花蓮縣政府指出,食品業者應定期檢查庫存區食品之有效日期及完整標示,及時清理變質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並保存相關紀錄備查。庫存區、待報廢區及退貨區應明顯區隔,並以中文標示之。 
前二項庫存區,指產品未上架販售及使用前之暫存區,包含一般室溫、冷藏及冷凍庫之庫存場所。 第一項變質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屬廢棄物,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清除及處理方式如下:一、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二、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自行、共同、委託或其他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清除、處理。 
設立食品安全會報及稽查小組 
花蓮縣政府表示,縣府為執行食品安全與維護消費者權益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應設立食品安全會報及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 前項食品安全會報及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由縣府另定之。  
合權責局處如下:衛生局:辦理食品、食品業者之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之管理與變質或逾期食品之清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教育處:辦理校園食品安全之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農業處:辦理農產品生產輔導與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觀光處:辦理食品、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等製造工廠設立管理、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列冊管理。 
警察局:辦理有關食品業者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本府相關機關實施檢查或取締時,予以配合及必要警力協助事項。消費者保護官:辦理消費者消費爭議申訴、調解之申請,以及協助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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