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議會議長賴進坤前天被國民黨開除黨籍,政壇人士分析,未來花蓮縣議會有否可能罷免議長?如果要罷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其罷免理由書應向什麼機關提出?法界人士說,依地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也就是說,直轄市議會向行政院、縣市議會向內政部、鄉鎮民代表會向縣政府提出,換言之,如果花蓮縣議會要罷免正副議長,應向內政部提出(本報昨日誤植為縣政府),鄉鎮民代表會才向縣政府。
第二款「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訂有明文。
法界人士說,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第四款: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前項第三款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