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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1
道路挖掘停看聽 新管理辦法今實施
明文規定除有緊急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道路有4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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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花蓮縣政府昨天公布修正「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即日起實施。(記者田德財/攝自網路)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政府昨天公布修正「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即日起實施;明文規定除有緊急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准外,道路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挖掘:一、新建或拓寬完成日起三年內。二、翻修或改善完成日起二年內。三、已(或預定)實施多種管線同時埋設。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期間。但家戶因水電、電信通訊等民生需求或因配合重大公共建設經由主管機關認定者,管理機關得隨時受理,不受前項之限制。 
花蓮縣政府說,本縣道路挖掘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協辦機關為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挖掘及管理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 
申請挖掘許可 提報道安會報審議 
在申請挖掘許可審查方面規定依下列規定審查: 
一、市區主要幹道施工期間達三天以上:提花蓮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審議。但施工期間未達三天者,由施工單位召集相關機關協調或會勘後,送管理機關備查。 
二、市區次要幹道施工期間達一個月以上:提道安會報審議。但施工期間未達一個月者,由施工單位召集相關機關協調或會勘後,送管理機關備查。 
三、一般道路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施工期間占用道路單向車行寬度二分之一且施工期間達一個月以上:提送道安會報審議。但未達上揭標準者,由施工單位召集相關機關協調或會勘後,送管理機關備查。 
災變搶修 為求時效可報機關備查 
四、道路災變之緊急搶修,為求時效由修護單位緊急處理,並報管理機關備查。但施工期間交通管制作業仍應維護人車安全。 
前項第一款之道路挖掘,經審查核定後,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三日擇新聞、廣播、電視等媒體之適當方式公告週知,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原則等有關規定完成相關管制及導引措施,會同相關機關會勘後,始得施工。 
未依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視為擅自挖掘 
申請緊急性道路挖掘,應立即通知所轄道路管理機關,並轉知管區警察派出所備案後施工,且應於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資料與搶修前後照片,向道路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其應繳納之路面修復費得於搶修完竣後補繳。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擅自挖掘。 
申請人於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面積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有急需,得申請提前開工,如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工或開工後未能依限完工或取消挖掘計畫時,應於變更事由發生後七日內申請變更或撤銷,逾期廢止許可。 
道路挖掘係指:因新設、拆遷、換修等管(纜)線工程(以下簡稱管線工程)或設施物而需挖掘道路。 
管線工程係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交通號誌等管道或管線之新設、移置或保養、搶修等工程。 
一般挖掘指:各項公共建設等計畫性工程拆遷管線、各公私事業機構年度計畫性擴充(抽換)管線或聯合施工,包括新增戶、老舊管線擴充汰換而需挖掘道路者。 
緊急挖掘指:管線或設施物之突發性損壞或故障,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安全之必要,須先行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 
設施物指:電力、電信、視訊、郵政、消防、自來水、號誌、軌道及停車等事業設置於道路及其週邊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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