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玉里鎮代表原有十一席代表,目前僅剩六位,不僅創了花蓮縣各鄉鎮市代表人數最少紀錄,也是花蓮縣地方自治史上,因賄選案遭解職人數占全體代表比例最高紀錄,一般預料玉里目前六位代表,資質都不錯,人數雖少,仍能擔當監督鎮政重責大任。
民意代表席次的規定,在地制法第卅三條訂有明文,是依人口數計算,即鄉鎮市民代表總額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統計今年四月底,一萬人口以下的豐濱鄉人口數目前有是四四一八人,最全縣人口少的鄉鎮市,次為卓溪鄉的六○五八人,萬榮鄉六三八三人。其他鄉鎮市都超過一萬人的則有十一席到十九席。花蓮縣豐豐濱鄉、萬榮鄉、卓溪鄉都是七位代表,秀林鄉十位,其他鄉鎮都十一位,花蓮市人口數最多,有十九席。
五代表深具群眾基礎
呂理忠、鄧坤明、邱顯達、鍾素政、邱上林五位代表過去在地方服務熱忱,深具群眾基礎,形象佳,問政認真,有口皆碑,地方期望他們未來能繼續參選,為民服務;但他們可以再參選地方公職嗎?
目前可確定的是,五人都被宣告褫奪公權二年,也就是說,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這二年褫奪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下屆地方選舉,將在明年十二月舉行,他們尚在褫奪公權期間內尚未復權,因此,尚無法再參選其他公職。
復權之後 有機會再參選
但褫奪公權復權之後,他們應該還是有機會參選公職的,選罷法規定犯刑法第一四四條之「投票行賄罪」終身不得參選,而該罪優先適用特別法之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刑度較刑法為高),但刑法並無處罰賄選預備犯,選罷法則規定「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前項之罪」則係指「投票行購罪」。
法界人士的實務見解認為,預備賄選罪非屬終身不得參選,雖經判刑確定,仍得參選登記為候選人,如果終身不能參選,進而剝奪終身參選之權利,不但不符比例原則,且對人民參政權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剝奪其參政權,於法律保留原則亦相違背。新北市議員蔡錦賢曾因預備賄選判刑確定,二○一四年參選並當選,中選會以「預備行賄罪不等同行賄罪」通過參選資格,就是實例。
地方人士認為,未來這五人復權之後,如果要參選公職,應該沒有問題,這五人目前雖解職,但服務地方的熱忱仍在,利用這段時間充電、繼續勤耕基層,公職之路更開闊遠大,沈潛一陣不失另一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