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對於旅遊糾紛,該旅行社說,旅行團於一○四年十月二日出發六日返國,所述第一份行程表係銷售網頁之資料、第二份行程表則是旅行社依契約第十三條約定向二夫婦人報告確定代訂之機位、旅館等資訊,第一份行程表與第二份行程表對行程、餐食之敘述均相同,旅行社並未於第二份行程表中更改行程或食宿等級,僅係於出發前特定航班及飯店,此為航空公司、飯店、團體旅行之市 場交易習慣。對於旅行團之遊覽車及路途規劃、餐食、住宿、遊覽項目部分,回應如下:
遊覽車部分:所提供者均係經日本政府機關檢驗合格之遊覽車。
餐點依照成人每日所需份量參考
餐食部分:就第二、三天行程午餐部分,旅行社人係以一般成年人每日所需之份量作考量,若認份量不足而須加點本即須另外付費;就第三天行程晚餐部分,該餐廳回覆當日晚間六時即開始供餐,用餐時飯店人員會來回巡視,若發現有數量較少之料理,至遲會於十分鐘內補充完畢,補充期間難免出現空盤,當日供餐至晚間八時。
住宿部分:所謂「同級」,因日本並無飯店星等評等之規範,故僅得以市價作為比較依據,第三天行程安排入住之「 sounkyo mount view hotel」飯店,經二夫婦反應內裝老舊且經旅行社查證屬實後即決定補償,領隊並於行程中告知 將退還當晚住宿費用日幣一萬元,另補償一倍房價。
行程安排皆照行程表遊覽
遊覽項目部分:第二天行程:「釧路濕原」預定停留時間即為十五至廿分鐘,且行程表僅標示下車參觀,並無入內參觀之安排。至「阿寒湖」遊覽行程全程遊覽時間八十五分鐘已載明於行程資料,其中來回船程各卅分鐘、參觀綠球藻行程十五分鐘。
第三天行程:因旅行社人接獲「曙光女神號」因風浪關係停駛之通知,始變更行程為遊覽「知床五湖」。第一天行程當日午餐安排於小樽運河旁「小樽運河食堂」用餐,用餐前領隊亦有向團員介紹小樽運河。
該丈夫之重度憂鬱症係其痼疾,與旅遊行程無關,旅行社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二夫婦所述多係其主觀上感受不佳,旅行社原擬補償全團團員十萬二千元,包含前述第三住宿費日幣一萬元折合新臺幣為三千元,並提高一倍補償至六千元,其餘為餐食及心理落差之補償。
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旅行社既有餐食、住宿及遊覽項目部分,未依約提供具備通常價值及約定品質之旅遊服務,自應負賠償之責,惟二夫婦未具體列計各項費用之賠償金額,原審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審酌上訴人所繳團費、旅行社違反契約情節之輕重,暨旅行社同意賠償之金額為一萬二千元等情,而認就二夫婦行程景點、餐食、住宿飯店所受價值、品質減少之損失,得向旅行社請求賠償所節省之費用為:行程景點方面各二千元(第二天行程)、餐食方面各一千五百元(第二、三天行程)、住宿飯店方面各三千五百元(第三天行程),合計各得請求七千元,應屬適當,另加懲罰性賠償每人各七千元,合計各二萬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