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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社會

2017-07-03
生活慣俗需要 原民可合法採取森林產物
原住民族地區公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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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經立委鄭天財質詢、提案並協調後,中央原民會與行政院農委會於六月廿九日發布森林法第十五條之解釋令,修正「以往原住民就算因為生活慣俗需要,還是只能在『傳統領域土地內』採取森林產物」的見解,明定「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之國有林及公有林』合法採取森林產物。」 
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立委鄭天財指出,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有兩個問題:第一,原基法規定原住民得於『原住民族地區』採集、利用森林產物,而森林法規定的是位於『傳統領域土地』;第二,『傳統領域土地』相關法制尚未完善及公告,始終無法落實原基法採取森林產物的權利,農委會在執法時亦易不當侵害原住民族權利,造成原住民的行為雖符合原基法規定,卻仍遭處罰或起訴判決。 
經立委鄭天財於去年八月廿三日多次質詢、提案並協調後,中央原民會與行政院農委會終於在六月廿九日公布解釋令:「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前段所稱『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係指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原住民族地區之國有林及公有林。」因為不當法令而限制原住民權利之情形,在鄭天財的努力下終於受到合法的保障。 
上開解釋令,是繼一零六年六月八日及同年六月廿三日中央原民會與行政院農委會先後依原基法第卅四條第二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發布野保法第廿一條之一及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解釋後,完成的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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