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今年起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從原先每公噸十元,調高為每公噸七十元;花蓮縣會第三次臨時會原決議建議徵收標準提高為每公噸一百元,納入重新制定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去年四月的臨時會,又將礦石開採特別稅徵收標準每公噸從現行十元調漲為七十元。昨天,東機組前往縣議會調借礦石開採特別稅相關資料,據知,可能與礦石開採特別稅徵收標準從原先每公噸一百元,後又降為七十元,縣議會也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若多徵30元 特別稅差了3.3億元
對於東機組突然來函花蓮縣議會要求提供「礦石開採特別稅」相關資料,議會相關人員表示,可能欲瞭解、釐清原先決議每公噸一百元,後來又決議每公噸為七十元,前後相差卅元,一年若以一千三百萬噸估算,特別稅就差了三億三千萬元;今年初有多位議員接受水泥業者宴請等,引發地方傳言紛紛,檢調司法單位介入調查,當時民意表示,若遽然從每公噸十元調到一百元,漲十倍無異殺雞取卵,不如折衷調整,才不致讓業者不勝負荷,調整為七十元亦是合理方式。
原徵收標準過低 重新制定
一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接續實施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將於一零六年一月十三日實施屆滿;因民意反映徵收標準過低,縣議會第十八屆第三次臨時會議決建議將徵收標準提高至每公噸一百元。為回應民意殷切要求,及基於合理反應社會成本,並考量礦石開採對本縣環境、生態、景觀及觀光之影響,經審慎研議後,擬重新制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並於公佈施行同時廢止現行「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
去年四月的議會臨時會,花蓮縣議會在爭議中三讀通過重行制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針對議會第三次臨時會決議建議將徵收標準提高至每公噸一百元,多位議員擔心恐將衝擊礦石產業,會有「殺雞取卵」的後遺症,最後同意礦石開採特別稅徵收標準每公噸從現行十元調漲為七十元。
調漲後 每年估增7.8億稅收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與「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堪稱花蓮縣重要自主財源,當時審議過程中,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經濟部礦務局提供資料,預估明年(一○六)礦石稅開採數量約為一千三百萬噸,課徵標準每公噸新台幣七十元,稅收為九億一千萬元,估計將較原課徵標準(每公噸新台幣十元)增加七億八千萬元。
依照「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 ,礦石稅之納稅義務人包括依礦業登記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設定採礦權者,及未依規定取得礦業權擅自開採礦石者。礦石稅按礦石開採數量,每公噸新臺幣(以下同)七十元計徵。
礦石稅由稽徵機關依礦業主管機關通報或查得之開採數量,每年分二期開徵,上期為一至六月,下期為七至十二月,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款書並分別於當年九月一日及次年三月一日前送達。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受繳款書後,依繳款書所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開採礦石而逃漏本特別稅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但每次罰鍰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礦石稅之稅課收入,應提撥一定比例,分配各鄉(鎮、市)補助建設及維護景觀復育之用;其比例及分配辦法由縣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