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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7-07-19
取得旅館或民宿登記 始得提供住宿
觀光局要求訂房網站亦應登載合法旅宿 違法日租套房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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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立法院法制局針對訂房網站 Airbnb,有關提供房東將其房間交由旅客短期住宿,刊登住宿資訊,其中部分為合法旅宿,部分為非法旅宿的問題,提出研究。 
交通部觀光局認為,目前觀光法規未限制架設網站提供訂房服務之商業行為。提供網路訂房服務,不涉及旅行或旅宿業務;訂房網站公司與旅宿之收費方式,屬企業經營者雙方行為。 
觀光局認為,為保障住宿安全,法令規範須取得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始得提供旅客住宿,訂房網站內容亦應登載合法旅宿。Airbnb在我國的營運模式,可細分為三種情境:第一種是:房東是以自住房出租,平日自住,閒置時出租,這是標準的共享經濟。第二種情境是:Airbnb目前也提供很多合法的旅館、民宿業者上架;第三種則是不合法地存在很多未取得旅館業經營執照的日租套房,也藏身其中。 
對於前揭第二種情境Airbnb提供合法的旅館、民宿業者上架,其適法性較無疑義。但第三種未取得旅館業經營執照的日租套房情境者,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處罰。 
另取締方法強化方面,立法委員葉宜津等廿二人擬具「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其修法意旨係鑑於現行日租套房與非法旅館充斥,造成公安事件頻傳與損害我國旅館住宿安全的國際形象,故有必要嚴格取締。 
但受限於人力及查察不易,現有法條無法扼止非法亂象,實有必要加強處罰標的及提供適當檢舉獎金,才能有效取締日租套房與非法旅館之存在。業經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交通委員會第十九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修正通過,尚待院會二、三讀中。 
至於前述第一種房東是以自住房出租,平日自住,閒置時出租,所謂標準的共享經濟情境,在現行法制上,如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亦將以同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相繩。 
其對共享經濟發展自屬不利,對於房東以自住房出租,平日自住,閒置時出租的共享經濟,參考英國作法,訂定一年限定可出租天數,比如卅天或是六十天,但該類型相對於其他旅館業所要求條件,仍宜符合以下原則: 
一、經常分享出租房源,必須符合與住宿業者相同之規範標準。二、政府對所有參加分享空間設立最低人身安全標準,涵蓋消防安全、煙霧偵測裝置等,並要求房東向旅客說明逃生計畫,而平台有義務告知屋主該相關規定。三、民宅共享平台應主動向屋主提供政府相關規範說明。 
四、地方政府與平台業者應合作確保分享者無違規現象:例如民眾透過分享平台出租大量空間,卻不符合消防標準或無繳交相對應稅額等。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等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我國是否得考量有法制容許之存在空間,值審慎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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