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怡伶/文
花蓮縣農業處表示,為使山坡地合法開發利用,並做好防災、減災、避災等國土保護,於山坡地範圍內,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皆屬違規使用。
往例中常見民眾違規使用山坡地事項,大多是因為開挖自家山坡整地,但因不了解水土保持相關法規而被裁罰,民眾常對使用自家土地還被裁罰感到納悶。
擅自開發、經營或使用山坡地
皆屬違規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強調,標高一○○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公尺,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經劃定者即屬山坡地,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皆屬違規使用。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提送「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科科長洪永倫說明,水土保持義務人是指不論在公、私有土地的經營或使用上,依水保法規定土地的經營人、使用人及所有人等都稱為「水土保持義務人」。
另他也提醒鄉親要注意,如未依規定提出計畫或未經審查核准,私自進行開挖山坡地者,經檢舉查報,主管機關將依法處以新台幣六萬至卅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更將可能會移送法辦。
保育水土資源 減免災害
花蓮縣農業處長羅文龍也表示,「水土保持法」主要目的是要實施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增進國民福祉;而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是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進而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發生措施。
另水土保持計畫,是指為實施水土保持的處理與維護所訂的計畫。羅文龍說,當民眾(水土保持義務人)在政府公告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的開發利用,所需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等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等,都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羅文龍說,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另洪永倫也接著提醒,凡在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等開發利用所需的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或所需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或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的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且挖方與填方總和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農業生產設施或林業經營設施,高度六公尺以下一層樓建物,且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其挖方與填方總和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其他開挖整地,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且其挖方與填方總和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洪永倫表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
取得「施工許可證」 才能開發
花蓮縣農業處特別提醒鄉親,在山坡地範圍內進行任何開發案件,應於規劃初、開發前,擬具詳實的「水土保持計畫」,提送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轉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作業,並應於審核及申報開工通過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才能進行開發行為,主管機關也會在施工期間進行監督檢查。
若未符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未依照所核定的「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主管機關將通知限期改善或勒令停工,並得廢止原核定計畫。 農業處水土保持科表示,希望鄉親開發山坡地,務必送審「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法申報以免受罰。
(花蓮縣政府/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