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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社會

2017-07-21
酒駕撞警還拖行 判7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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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男子林光榮前年在立霧溪畔喝啤酒後,開車載友人遇警臨檢攔查,林拒絕臨檢加速衝撞攔檢點,柳姓員警騎機車追林,林竟然直接開車衝撞並拖行卅公尺,造成右腳骨折,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認為林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林七年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二○一五年八月一日晚間,林男和朋友在花蓮立霧溪畔防汛道路共飲啤酒後,駕駛其中高姓男子的汽車搭載友人回家,經過警方攔檢點時,執勤的柳警示意攔查,林男不理會,還加速衝過攔檢點,柳警騎警用機車追趕,超越到林男車前再次示意攔檢,林男不顧車內同伴驚聲勸阻,直接撞倒柳警還加速拖行,柳警右腳被機車壓在汽車車頭下,連同左腿沿著路面刮擦約卅公尺,皮開肉綻,柳警趁林男急轉彎的空檔奮力脫身,經同僚送醫急救,保住雙腿但右腳骨折與皮膚壞死。 
林男開車逃離現場不久,被警方循線逮捕,測出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四五毫克。林男否認意圖殺警,辯稱怕被查獲酒駕,情急想跑卻撞倒警員,更加慌張。 
法官認定,事發路段寬約三點四公尺,僅容一車通行,警員第一次到車邊敲窗攔檢,林男因此得以加速衝過攔檢點,但後來柳警超車到車前攔檢,林男明知已無閃避空間且撞上去會造成死傷,仍不停車,當時車內友人驚聲勸阻林男,要求停車受檢,林男卻執意衝撞員警,毫不在意任何後果,顯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原審業已審酌被告飲酒後駕駛汽車,於警察攔查時,漠視國家公權力,駕車衝撞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無視人命及公物,公然挑戰公權力,嚴重破壞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該員警人因受有上揭傷勢,業已休養半年,且因身體狀況轉為內勤職務,已對員警人生活及工作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惡性及犯罪所生損害均難認輕微,且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惟念其坦承大部分犯行,且無犯罪科刑之紀錄,素行良好,暨其自述不識字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殺人未遂部分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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