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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四歲以上幼兒 提供免學雜費補助
花蓮縣教育補助向下延伸 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都享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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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花蓮縣政府提供設籍花蓮縣學齡四歲以上幼兒免學雜費補助,以提升生育率。
 

文/李婕妤 
 花蓮縣政府為關懷弱勢、重視教育向下扎根之政策,自一○三學年度起領先全國各縣(市),將教育部「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向下延伸,提供設籍花蓮縣學齡四歲以上幼兒免學雜費補助,以提升花蓮縣生育率、就業率並減緩本縣人口外移的問題。 
目前花蓮縣政府推動「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免學雜費補助計畫」及「花蓮縣私立幼兒園幼兒教育券補助計畫」兩個方案,無論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都能享有減免學雜費的福利。 
私立每學期補助一萬五 
 設籍並就讀於本縣公立幼兒園,其學費、雜費、活動費、材料費、 午餐費、點心費均由花蓮縣政府補助,採入園即免收學、雜費方式辦理;就讀私立幼兒園,每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以提升幼生入園率,更提供幼生家長安心就業環境。 
每學期初提出申請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表示,為減化程序,讓申請流程快速且有效率,請幼生父母或監護人於每學期初(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檢具戶口名簿向逕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再由幼兒園於第一學期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四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前統一造冊,向花蓮縣政府請領,俾提升行政效能。 
 另符合中央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申請資格者(如:中低收入補助、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身心障礙幼童就學補助等,以上補助項目採擇一擇優補助),應先向中央申請相關補助,其餘差額(幼兒教育券一萬五千元扣除中央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數額後之差額)方得申請本補助,惟每生每學期所領取的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的全學期收費總額,亦不得重複請領本項補助。倘幼生於學期中將戶籍遷出本縣,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廢止原核准之補助,並由幼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按比例自行負擔所餘之費用。 
 花蓮縣自一○一年幼托整合,致力推動並廣設公立幼兒園,更於人口稠密的花蓮市與吉安鄉設置兩所非營利幼兒園,目前全縣公私立幼兒園設置比率已達六比四,公部門托育工作領先全國,未來將持續研擬增班及各項經費補助計畫,以增進托育工作的質與量。(花蓮縣政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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