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原住民文化館(現更名為台灣原住民族文化館)營運績效,長年受到議員及各界關切,議員林秋美昨天表示,根據花蓮縣審計室去年度的審查報告,台灣原住民族文化館營運績效欠佳,一年維護及修繕費、水電費、保險費、人事費等相關費用超過四百萬元,但每年平均收入不到十萬元,縣府原民處雖積極辦理營運移轉(OT)案,仍乏人問津,實在很可惜。縣府原民處則表示,將再爭取財政部有關台灣原住民族文化館OT案前置作業計畫之補助款,持續積極辦理各項委託營運作業,期能減輕財政負擔,並提升文化館營運績效。
林秋美表示,縣府為提高花蓮縣原住民文化館(現更名為台灣原住民族文化館)營運績效,及推展原住民族文化、表演藝術、工藝等文化創意產業,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營運移轉(OT)案,自民國一零二年度起已辦理四次招商作業,並陸續調降權利金,皆未能順利將該文化館委託民間營運。
另提報「花蓮縣台灣原住民族文化館委託營運行銷計畫」向財政部促參司申請委託民間機構營運前置作業經費,經財政部以本案屬低度利用場館之活化核定補助一百八十六萬元,及該府配合款十四萬元,共計兩百萬元,辦理花蓮縣台灣原住民族文化館OT案前置作業計畫,並預計於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廿六日完成OT案簽約。
因縣府政策變更因素,依本OT案前置作業計畫契約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契約終止,並依契約規定補償得標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經查本案已完成工作執行企劃書、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階段、招商準備作業階段,於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四日辦理契約終止,結算金額計一百四十五萬元。縣府事前未周詳評估,即投入經費辦理該文化館OT案前置作業計畫,惟未依計畫期程完成該文化館OT案,即予終止契約,衍生不經濟支出。
數字會說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指出,該文化館每年需編列維護及修繕費、水電費、保險費、人事費等相關費用逾四百萬元,惟統計近三年度(民國一○三至一○五年度)收取之相關場地、清潔維護費等收入,僅約為四萬餘元、十一萬餘元、九萬餘元,不足支應該文化館之營運管理費用,已造成縣庫負擔,經函請積極研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