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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納保法年底上路 稅務局將設納保官 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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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將自本年十二月廿八日施行,各稅捐稽徵機關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在稅捐的課徵或調查過程中,納保官可提供納稅者必要的諮詢與協助,以避免其權利受到不當侵害。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納保法第廿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 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擔任納保官,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及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以確保納稅者權利。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共計廿三條條文,並以維持基本生活、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 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等五大方向制定。以特別法專法制定,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而納保官的設置,在 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諮詢與協助的角色,將有助於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共創雙贏。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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