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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非營利自用」 申請程序不變
鑒於原住民族文化祭儀 部落狩獵應先向在地鄉鎮公所申請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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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怡伶/報導 
花蓮林管處表示,「非營利自用解釋函」出來後,其實申請機制不變,只是把「非營利自用」視為「傳統慣俗」。這較過去的傳統慣俗、祭儀適用範圍較廣,但申請程序不變。 
申請狩獵基本上,是須準備相關文件,部落應先向在地鄉鎮公所申請,送縣政府審查,審查通過後,縣府會送一份給花蓮林區管理處備查。林管處說,因縣府是野生動物地方主管機關,所以申請準駁是縣府職權。 
花蓮林管處說,「申請資格、期限、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在「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四條。 
鑒於原住民族傳統社會組織及文化祭儀傳承仰賴狩獵活動的實踐,該辦法申請人限定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稱之部落或部落會議同意之原住民(家族),以及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團體。 
另必須要依傳統狩獵規範及禁忌訂定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以利原住民族於狩獵活動中,傳承狩獵知識與野生動物永續利用智慧,凝聚傳統社會組織與延續文化祭儀活動。 
定期的祭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在獵捕活動二十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另花蓮林管處也提醒,申請書要載明,族別名稱、申請人姓名。為部落者,其名稱及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為原住民人民團體者,其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傳統文化、祭儀之名稱、地點及期間,及獵捕動物的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 
應備文件有參加人員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獵捕動物之區域圖、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申請人為原住民者,應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等。花蓮林管處說,參加人員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填具變更人員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在獵捕活動三日前,報原核准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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