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為加速推動花蓮縣瑞穗溫泉區開發計畫,保護及永續利用花蓮縣內之溫泉資源,依據溫泉法相關規定擬訂花蓮縣溫泉區管理計畫,作為縣內溫泉地區未來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之規範,並劃定瑞穗溫泉區及安通溫泉區之範圍,縣府將辦理籌設溫泉管理委員會,委託專業公司實地測試,依每度用電量換算溫泉取用量,將依程序廢止業者水權狀,將儘速排程稽查並依法處理,並依部落會議決議結果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意見,調整並確定本計畫範圍,並待計畫範圍確認後,配合調整修正瑞穗溫泉區開發計畫內容,進而接續辦理可行性評估。
花蓮縣瑞穗溫泉區開發計畫於九十九年二月八日報經交通部核定並同意辦理,縣府建設處針對花蓮縣審計室查核建議積極進行改善,包括未設置溫泉區管理委員會,部分溫泉業者未依規定按季填具使用量,或溫泉取用量計量方式不一,欠缺一致之換算基準;對溫泉業者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或開發許可已逾展延期限,仍未完成開發者,未依法妥處;部分溫泉業者未獲經營許可,或未取得溫泉標章;推動瑞穗溫泉特定區計畫,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積極查明特定區計畫範圍,遲未確認計畫用地範圍是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及參與之土地,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又瑞穗溫泉區開發計畫未先就計畫之可行性程度辦理評估,且於民國一○二年度規劃之開發範圍六百八十六點四五公頃,已與修正後特定區計畫範圍不符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