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議員王燕美被控涉嫌虛報助理薪資、活動費用案,一審四罪四罰應執行徒刑十二年,她不服,上訴後,花蓮高分院昨天上午宣判,改判三罪三罰,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月:本案可上訴。同案王燕美服務處助理張志豪,一審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褫奪公權一年。
王燕美表示,她今天與律師研究後再對外說明。去年一審宣判後,王燕美喊冤表示將上訴,王燕美說,不可能貪污那些錢,所有經費都用於活動及工作人員身上,沒有任何錢進入自己口袋,「稍微有知識的法官都不會做出如此判決!」會上訴到底,捍衛清白。
二罪名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花蓮高分院判決主文說,王燕美犯下列編號一到三所示之罪(含沒收)應執行十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廿七萬二千零八十四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參與人王燕美文化藝術基金會所有未扣案之新台幣三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王燕美的三罪分別是:一、王燕美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二、王燕美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三、王燕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十月。三罪合併應執行十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
助理藉職務詐財 二審改判一年四月
花蓮高分院合議庭說,張志豪關於「槌球對抗賽」、「玉里單車快樂遊活動」兩案中所犯詐財物罪各處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一審已判決確定,不在二審審理範圍。但與王燕美共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部分,一審判二年,二審改判一年四月。
王燕美涉嫌虛報助理薪資、謊報活動費用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四罪四罰分別各判四年、八年二月、七年六月、七年十月,宣告應執行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九十八萬一千九百七十九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審改判三罪 其中一罪偽造文書罪
一審王燕美四罪都被「利用職務機會詐詐財物罪」判決,昨天二審改判改為三罪,其中二條罪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一條罪為「偽造文書罪」,另一條無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也從九十八萬餘元,也查明降為廿七萬二千零八十四元。
檢方起訴指,王燕美曾任第十四、十六、十七屆縣議員,涉嫌在民國九十七到一○二年間,以不實助理人員支領清冊,向縣議會報支全額助理人員薪資補助款每月八萬元,實際上僅支付其聘用助理人員每月約一萬多元到三萬元不等薪資,其餘超額補助款則挪為己用。
未辦賽事 以不實計畫書詐領補助款
另外,王燕美被控在一○一年又以「王燕美基金會」名義,向花蓮縣府提出舉行「一○一年老人槌球運動」計畫,但實際上沒舉辦賽事,卻以活動照片及不實的計畫書,向花蓮縣府詐領補助款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