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在地哈燒 花蓮要聞

花蓮要聞

2017-10-05
設置休閒農場受限 東部影響大
農委會預告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分享至


圖:花蓮縣目前有四個休閒農業區的活動情形 。(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田德財/報導 
農委會預告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未來如果實施,對花蓮縣的休閒農業發展有重大的影響。一位高級資深的農業、地政的有識之士對公告週知效果感到置疑?他說,地主不知,相關產業機構無感,對東部觀光開發空間影響大於北中南區縣市。 
有識之士指出,對修正的訊息,各縣市相關團體機構未獲任何資訊,特別是推動觀光產業團體機構一無所知。 
修正的內容怎會是休閒農場設置住宿、餐飲、加工埸及展售中心?指定的休閒農業區範圍,其他鄉鎮不得設置。 
第廿五條為:經營計畫涉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等較高建築強度之休閒農場,引導其至本會劃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範圍內申設,以利休閒農業區內產業集中聚落化。 
檢討休閒農場申設時,設置農業用地變更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申請面積,位於非山坡地或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皆由一公頃提高為二公頃,並降低設施之總面積比例及上限。 
特定農業用地原則不同意變更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原則不同意變更使用。惟為輔導休閒農業產業發展聚落化、集中化,發展,提升區域經濟效益,爰經本會公告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內,其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申請變更使用。 
第二十四條之修正條文如征:休閒農場得申設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下列範圍:◎工業區、河川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 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限於申設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八款休閒農業設施。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 
合法農舍民宿發展 阻力大 
有識之士解說,第廿四條規定,農地已興建農舍,不得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對已合法農舍民宿空間發展有很大阻力,雪上加霜不利發展觀光產業。 
有識之士指出,為糧食政策犧牲東部地區發展休閒農場(含露營設施)不合區域比率原則。農地只准設置簡易型體驗型不能有住宿餐飲,非但沒有輔導,反而嚴格管制,東部特別不利觀光發展。 
第廿六條規定,對露營設施最大興建面積以休閒農場內農地面積百分之二為限且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對經營者是鼓勵或是一個打擊?第十七條規定農場經營者與農舍所有權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必需是同一人。 
有識之士說,申請設置休閒農場其場域應有農業經營「實績」,第十六新規定嚴苛,沒有實機就不給創新者機會嗎?非地主經營又不准情況下,此辦法似無考量企業經營委外、聯盟、合作手法? 
他說,本次預告修正公告方式無法獲悉,媒體亦毫無感受反應民意,沒有討論或宣傳效果,為了不朝令夕改,應該再補強多給相關業界了解,提供好的政策作為。


關於我們  |  廣告刊登  |  客服信箱  |  免責聲明  |  隱私權聲明

立康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16060735
www.ksnews.com.tw
TEL︰(038)340131 ext 317
FAX︰(038)341406
地址︰97048 花蓮市五權街三十六號
對本網站的意見請寄︰888housesksd@gmail.com
客服電話:03-8331236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8:00-11:30;13:30-17:30)

掃描分享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