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地區發生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生車禍傷亡事件,一旦肇事,誰的責任大?依據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陪席法官邱志平、受命法官劉雪惠合議庭日前判決確定、不得上訴的案例認定,應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
關於直行車與轉彎車之規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第一○二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同向2車道進入1車道
直行車道先行
第三款: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第四款: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左轉時不可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第五款: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第六款: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第七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花蓮高分院刑事庭合議庭指該案判決,被告駕駛車輛由內側快車道變換至外車道欲至住處停車時,應注意右後方來車之安全距離,並應禮讓直行車先行,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卻疏未注意且未禮讓被害人直行車輛先行,自有過失。
被告並無急切右轉彎情形,當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四、七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卅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違規事實。
騎機車直行者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並能採取相當必要措施閃避,並隨時注意前方車況,惟本件被害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行駛,對本件車禍亦具有過失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