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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不動產買賣 公契私契都要貼印花稅票嗎?
稅務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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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地方稅務局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辦理房地產買賣,公契跟私契是否都要貼印花稅票的問題,對此,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規定已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土地移轉,因須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所訂定的公契屬於「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雙方當事人訂定的私契,因非用以持憑辦理物權登記者,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以不用貼繳印花稅票。但是雙方當事人如果在不動產買賣私契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不管是採現金、電匯或劃撥付款,如未另外開立收據,該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收到價款的一方必須在契約書上,按收受金額千分之四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公契」與「私契」兩者憑證性質不同,也就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契約書上訂有分期付款方式,受款人也於每期收款時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或是於「公定買賣契約書」上批註「本買賣價款於立約日已如數交付出賣人無訛」,並經出賣人加蓋私章,表示價款收清者,如未另開具收據,亦屬代替收據性質,受款人還是應按收受金額千分之四貼足印花稅票。但若收取方式是以支票、本票或匯票者,只要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印花稅。 
 該局指出,財政部每年將印花稅檢查列為年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查核工作之一,在執行檢查前該局會針對各行業寄發輔導函,請業者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貼繳印花稅票,及提示自動補報補繳相關的規定。日前已針對不動產移轉契約書簽收款項應貼繳印花稅票的部分,發函請本縣辦理不動產移轉公(工)會及會計事務所等團體,轉知所屬會員,於受理不動產移轉案件時提醒當事人依規定貼繳印花稅票,避免事後被查獲除補稅外,另按漏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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