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東華大學教授翁慶豐燒果子狸事件,刑事部分,去年三月花蓮地方法院判刑八月,他上訴後,今年八月初花蓮高分院改判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二百小時之義務勞務。不得上訴而告確定。
東華大學生命科學暨生物科技研究所教授翁慶豐,一○三年一月間與楊姓學生處理果子狸屍體,因當時傳出狂犬病疫情,師生用酒精焚燒防疫,結果楊生不幸被回火燒傷臉部、頸、前胸等。
法官審理時,翁慶豐在法庭上辯稱,當時在理工三館旁,先用乾草鋪在果子狸屍體上,以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引燃乾草,之後再倒酒精,但還沒有倒下去就發生氣爆,現場四人都未能預見酒精桶內因充滿揮發氣體而可能發生氣爆,因此犯下的錯誤,難認他有預見的可能性。
法官認為,翁慶豐是理工科背景出身,讀到博士畢業且任教多年,豈不知汽油、實驗性酒精具易燃性、高度揮發性,稍有不慎接觸火源,恐會延燒或爆炸,從相片顯示,甚至兩度把酒精潑向熊熊烈火,導致大火順著潑灑曲線回火引發氣爆,造成被害人楊姓學生全身大面積燒傷,經治療後,終身無法排汗,因此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八個月。
花蓮高分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陪席法官林慧英、受命法官張宏節在判決書中指出,本院經審慎審酌,再三衡量仍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合議庭指出,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矢口否認犯行,以自身亦受到灼傷之自我中心心態出發,並未以同理心看待同時受傷之告訴人。
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導正其行為及態度,建立正確之法治之觀念,預防其再犯,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本院認有必要課以被告履行一定之義務,爰併依刑法規定,命被告提供二百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併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