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今年五月花蓮縣政府與民間業者合作放置近三千輛「騎到哪、停到哪」「oBike」無樁共享單車,讓長期以來交通壅塞及停車空間不足的花蓮市區,營運期間因「無法可管」導致停車位不足、單車被亂停等影響市容,並引發不小民怨,有鑑於此,縣府責成警察局交通隊等單位研議後,修正「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將電動(輔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及oBike租賃自行車納入,交通隊長黃增樟表示,花蓮縣議會日前三讀通過修正「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近期將公佈實施,上述交通亂象屆時將「有法可管」!
這次修正的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中,新增條文包括, 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移置費每輛次兩百元,保管費每日五十元。動力機械移置費,每輛次六千元,保管費每日六百元。電動自行車移置費比照機車,每輛兩百元,保管費每日五十元。電動輔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移置費,每輛次一百元,保管費每日廿元。
改善停車亂象
黃增樟指出,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公布,實施迄今經三次修正。近年來,花蓮縣市區車輛激增,尤以電動(輔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等慢車為甚,加上近日開放oBike租賃自行車進駐,造成不少停車亂象,因本自治條例尚未將慢車納入執行範圍,針對交通亂象變成「無法可管」情形。
這次修正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主要有,修正本自治條例所稱車輛範圍。增訂慢車保管加鎖規定。修正應收取移置費或保管費之車輛類型。增訂保管費收費日數上限。修正條例部分條文分別如下,
第四條: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移置及包管:
一、違規停車,車輛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再車內者。
二、利用道路放置拖車、托架、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三、行駛中發生故障,未即時移置,妨礙交通者。
四、行車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即時處理,妨礙交通者。
五、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法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使、禁止其駕駛,而代保管其車輛者。
六、其他依法得予移置保管者。慢車於必要時並得以加鎖。
第七條:車輛經移置、保管者,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其金額為:
一、機車移置費每輛每次新台幣兩百元、保管費每日五十元。
二、小型汽車移置費每輛次六百元、保管費每日一百元。
三、大型車移置費每輛次兩千元,保管費每日三百元。
四、曳引車移置費每輛次兩千元,保管費每日五百元。
五、全拖車、半拖車、拖車、托架、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移置費每輛次五千元、保管費每日六百元。
六、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移置費每輛次兩百元,保管費每日五十元。
七、動力機械移置費,每輛次六千元,保管費每日六百元。
八、電動自行車移置費比照機車,每輛兩百元,保管費每日五十元。
九、電動輔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移置費,每輛次一百元,保管費每日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