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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8-03-26
善款紓困業者 行政院決議
八億用在觀光與石材業惹議 張善政以白底黑字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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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張善政提出行政院的會議紀錄證明是行政院決定的。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震災的善款,四億用在觀光產業紓困, 四億用在石材業者紓困,這樣的配置風波延燒,這是誰決議的?答案是行政院。 

「花蓮震災善款監督與管理委員會」召集人張善政,昨天接受「三立新聞網」專訪時說,花蓮善款配置是經過行政院開會決議,管理委員會只是執行者。 

  張接受專訪

  矛頭指向中央

  為什麼會考慮用善款紓困企業?張善政把矛頭指向了行政院;「有人問,企業稅可不可以退稅補貼,賦稅署說NO;陳美伶說,如果企業稅不能退,考慮用善款」、東部辦公室執行長許傳盛在會議中再提問:遊覽車業沒生意,可不可以也補稅,如果有遊客來租車,可不可以補貼油料?陳美伶又說:「當年台南維冠大樓附近店家,一個月不能做生意,我們當時考慮他們營業額用善款補貼給他,這點請你們花蓮考慮一下」。

  提供會議紀錄

  證明陳美伶指示

  光說沒有證據,張善政拿出「行政院○二○六花蓮震災救助及重建專案小組會議」的會議記錄,親自用紅筆劃出重點,連續兩個問題,主席(行政院政務委員陳美伶)都說「用善款來補貼」。張善政說明瞭,當花蓮提出需求給中央,在開會的決議,就是用善款補貼。照著中央的指示行事,卻引發負面批評,張善政概括承受。面對排山倒海的「退善款」風潮,張善政也對善款管理委員會下達指示:「善款的用途,必須經過捐款人同意,才能用在企業紓困上」。解決問題,努力創造雙贏局面。

  原計畫名稱已更改

  對於石材業、觀光業之八億元救助案,花蓮縣善款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為「本案應申請中央補助挹注為主,暫列為輔」。同時修正計畫名稱合併改為「花蓮縣震災災區產業災民救觀光及地方產業受災救助計畫」。

會議中並決議,本案如使用善款,應經捐款人同意將其款項用於產業紓困,其餘未表達同意之捐款人善款,則不予挹注本案。

原第二次會議「花蓮受地震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石材產業紓困辦法」及「花蓮受地地震災害發生營軍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合併改名稱為「花蓮縣震災災區產業災民救觀光及地方產業受災救助計畫」,合併後補助內容不變。

此計畫救助辦法為拯救花蓮民宿飯店業,旅遊觀光業,石材及其他受災有關產業融資,週轉金貸款之補助利息,不超過總融資額度百分之一,每戶每年上限為廿萬元,共四億為期兩年總額約八億。

  依災害防救法辦理

  委員決議本計畫通過後,應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之八條辦理,(按,第四十四條之八條文如下:)

第一項: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紓困。

第二項:前項發生營運困難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三項: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得予以展延。

第四項: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第五項: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

第六項:前項貸款必要時,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第七項: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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