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宗憲/報導
花蓮消防局統計去年花蓮縣習慣性濫用消防救護車計有八十人,共送醫四百八十人次,如併計習慣性酒醉路倒,則每年約八百廿五人次濫用救護資源,嚴重排擠真正需要緊急救護服務的民眾權益,消防局提醒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濫用消防救護車將收取一千四百元規費。
根據統計,去年花蓮縣消防局救護車出勤總次數高達一萬九千八百零八趟次,送醫總人數高達一萬六千九百零五人次,也因為部分民眾濫用救護車資源,讓消防救護人疲於奔命之外,更嚴重影響真正需要緊急救護服務的民眾權益。
花蓮縣消防局表示,本於保障真正需要救護車急救患者之初衷,積極規劃並參酌其他縣市已實施該項行政措施的作法,爰引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之自治規則,並完成法制作業。
預定將於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上路,對於符合下列三類濫用救護車者,採使用者付費之概念,收取新台幣一千四百元並繳國庫,以嚇阻少部分民眾濫用救護車之陋習,將有限之救護資源嘉惠於真正需求之民眾。
習慣性酒醉路倒者要收費
花蓮縣消防局公布規費收取對象為如下:
一、經常性飲酒(一周累計三次或一個月八次以上)且經急救責任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
二、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或逕自離開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
國外收費已行之有年
花蓮縣消防局表示,先進國家如美國的西雅圖、洛杉磯等城市,早已實施收費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觀念,且每次收取之費用依急救處置之差異,向救護車使用者收取折合新台幣約二萬三千至三萬三千元不等的費用。
至於,鄰近的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則對於非緊急患者收取折合新台幣約七千七百元服務費,且該國實施廿年來,非緊急患者使用之比例,從原來的廿%下降至五至十%,顯見民眾對於使用者付費之觀念逐年提升。
在台灣,目前已有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及高雄市等七縣市,依特殊之地理環境及人口結構差異,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額度從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不等,各縣市實施多年來,已廣為民眾接受救護資源的可貴。
消防局長林文瑞表示,花蓮縣緊急救護工作,仍以服務為主,未收取費用,但酒醉路倒及濫用救護車常客,造成救護人力、設備捉襟見肘,亦剝奪真正需送醫急救者之權益,進而影響社會公義。
為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公眾利益,同時確保消防局有足夠的救護資源,以完善救援體系服務縣民,因此訂定花蓮縣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針對濫用者酌收費用一千四百元,希望透過合理的收費機制,將寶貴的緊急救護資源免費回饋給九十九%真正有需求的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