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台灣土地開發公司與花蓮縣政府之間的四十七筆共廿二公頃開發土地糾葛,台開公司再度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將該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台開,或給付台開六十四億八千七百多萬元開發費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台開敗訴。本案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雙方合作開發光華樂活創意園區
台開提訴主張說,台開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與花蓮縣政府簽訂系爭協議書,以合作方式辦理花蓮縣光華工業區(現更名為花蓮縣光華樂活創意園區)之開發工作,雙方合作模式:
縣府之工作及權責為負責辦理園區之土地取得、地籍整理等工作;台開之工作及權責為負責籌措系爭園區開發所需之土地取得及工程費等各項經費,為本開發案債權債務之主體並負盈虧責任。
協議書之開發期程屆滿,台開於一○二年請求府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七條規定,就區內未出售土地擇定以「囑託登記 土地」方式處理,並獲縣府函復;有關貴公司為花蓮光華樂活創意園區未售土地建議囑託登記一案,惟台開仍需完全履行開發契約義務(如支付縣府百分之二十之開發代辦費及完成後期污水管線建置)並依法完成開發成本法定查核程序,台開再函縣府催請辦理土地之登記事項,均未獲置理。
台開乃於一○三年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縣府選擇以產業創新條例囑託登記之方式處理系爭土地或基於雙方契約關係所為,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開上訴而確定。而判決理由,認台開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請求縣府應囑託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台開,難認為有理由,而台開亦未能舉證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有借名登記之事實。台開乃再起本件行政訴訟。
台開主張兩造簽立系爭協議書行政契約
一○六年六月一日台開再主張兩造簽立系爭協議書行政契約,園區分前後二期開發,前期於八十一年開發完成,後期於八十二年開始投入開發,截至一○二年九月止,尚有四十七筆土地尚未出售。
本件台開主張協議書已經兩造合意終止,台開依系爭協議書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依市價計算之土地價金予台開,或將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台開等語,乃提起本件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