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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被控收賄案大逆轉 前法官林德盛二審無罪
被控收賄170萬 裁定毒品案被告60萬具保停押疑案 一審被判10年 二審全案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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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林德盛在花蓮高分院擔任法官時,問案態度良好,給人印象很好。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田德財攝)
 

記者田德財/報導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律師林德盛被控在九十四年於花蓮高分院服務時,收賄一百七十萬元,幫助毒品案被告六十萬具保停押疑案,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十年。案經上訴,高院認定中間人的說詞可疑,全案證據不足,昨天改判林德盛無罪。 本案可上訴。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林德盛有期徒刑十三年,併科罰金三百四十萬元,褫奪公權六年。上訴二審後,由於林德盛曾在花蓮高分院服務,聲請移轉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林德盛一審 二審均否認收賄

    林德盛是司法官訓練所第廿三期結業,在花蓮高分院擔任法官逾十年,二○一○年因審理時任台東縣議會議長吳俊立所涉貪污案,被揭發兩人曾在吳的別墅密會,林被停職七個月,同年七月復職擔任花蓮縣議會法制室主任,後因擔任法官時另涉貪污案,於二○一二年十一月退休轉業律師。

    本案花蓮檢方指控,林德盛在二○○五年間審理李姓男子所犯毒品案,明知在押的李男罹患肺結核等重病,多次戒護就醫不見起色,已有生命危險、符合法定停止羈押條件,仍藉此收取李妻透過簡姓、何姓兩名充當中間人的男子行賄一百七十萬元後,准許李男交保六十萬元就醫,李男已於二○一七年病逝。

    林德盛一、二審均否認收賄,強調當時是否准許李男保外醫治,由合議庭評議決定,非他一人所能擅專。辯護律師指稱,李妻不知兩名中間人要行賄哪位法官,不能排除是遭何男「以司法黃牛方法遂行詐騙」,且何男被通緝直到二○一三年才到案,其證詞可疑。

    不能僅憑事發後8年的片面說詞  

    高院查出,何男宣稱簡男臨時來找他請託轉交賄款,他不知有多少錢、也沒清點確認,就立刻直接拿給林男,但簡男證稱,平時就常聽何男自稱可幫人處理法院官司的事情、打通關節,才會請何男協助轉交李妻提供的賄款。

    高院認為,何男的說詞違反常理,跟簡男的證詞也有出入,何男若真的代送賄款,當時法律不處罰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行賄人」,何到案也確實獲得不起訴,因此他之所以緊咬林男,不排除是考量若否認行賄,自己可能會成立詐欺取財罪嫌,若堅稱當白手套有送錢,依當時法律規定,反而能全身而退所致。

    高院重新檢視林男當年處理李男聲請交保的卷證,包括函詢看守所掌握李男病情,開完庭函請看守所戒護李男就醫等,高院認為沒有故意刁難再突然放水等異常跡象,更重要的是,李妻當時沒接觸過何男,也不知簡男要找什麼人行賄哪位法官。

    高院審理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不能僅憑何男在事發後8年的片面說詞,就認定林男犯罪,據此改判林男無罪,檢方可上訴。林男今沒出庭聆判。

    林德盛涉及多起案件,本案之前他被控收賄一百萬元,將一審重判廿年的毒品被告,他改判無罪,經檢方起訴後,高院重判十年六月,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目前在高院更一審審理中。另外他也犯下洩密罪,去年九月間遭判刑一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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